■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刑法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罪名,比如“催收非法债务罪”。
3月5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四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采取暴力、胁迫、跟踪、骚扰等手段肆无忌惮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今后有望得到遏止。
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具体行为。
李晓茂:在催收非法债务的过程中,催收人往往会使用超出法律限度的手段,以往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具体行为。由于涉罪行为包括 “胁迫”“恐吓”乃至“骚扰”,因此涵盖的行为还是比较广的。
此外,对于上述刑法规定“高利放贷”中的“高利”,也即行为人催收利率超过多少的非法债务可能涉嫌该罪,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第26条明确以“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制。
其中“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目前大约为年利率15.4%,超过该利率即为“高利放贷”;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照《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非法放贷”标准的认定。
该意见第2条规定,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超过年利率36%应认定为“高利放贷”。
对于这一问题,我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如造成伤害等后果涉嫌其他犯罪
涉嫌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要是看行为,不要求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因此相应的处罚也比较轻。
和晓科: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理论所说的“行为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与“行为犯”相对的概念则是“结果犯”。
也就是说,涉嫌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要是看行为,不要求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因此相应的处罚也比较轻,法律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在催收非法债务过程中,催收人造成了人身伤害乃至死亡,还可能涉嫌其他犯罪,并且适用“重罪吸收轻罪”原则,比如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以往追究催收非法债务刑事责任所适用的“寻衅滋事罪”一般来说将不再适用。
催收合法债务也须确保手段合法
合法债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债权人切勿采取非法手段催收,而是应当咨询专业人士,通过保全、起诉、调查等合法手段,以及后续的强制执行措施,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
潘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是“催收‘非法债务’罪”,但并不意味着催收合法债务就可以不考虑手段的限度。事实上,只要手段超过合法的限度,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即便催收的是合法债务,也同样可能涉嫌犯罪。
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实践中,有些债权人在催收合法债务时,会采取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如果限制时间超过一定限度,就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
非法债务由于“非法”而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实现债权,因此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催收,相对来说更容易触犯刑律。
而合法债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债权人应当咨询专业人士,通过财产保全、起诉、调查等合法手段,以及后续的强制执行措施,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切勿采取非法手段催收,最终可能赔上自己的自由。
■链接
肇庆判决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案
3月5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四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黎某、邱某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恐吓、威逼被害人还款;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黎某为非法敛财,又纠集并雇佣被告人农某、黄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肇庆多次实施恐吓等非法手段威逼他人还款,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压力,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端州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为黎某等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端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葛雪媚介绍:“4名被告人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对被害人多次采用油漆写大字、塞门锁等方法进行恐吓、骚扰的行为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特征,故本案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处罚4名被告人。”
随着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一新罪名落地,全国各地迎来了辖内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就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当天(3月1日),浙江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平阳检察院”)办理审结了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
据平阳检察院介绍,网贷平台催收员小王伙同他人多次电话恐吓、骚扰他人,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根据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但考虑到小王作案时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坦白、退赃、初犯等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故在经帮教考察后,于2021年3月1日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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