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 “职业打假人”的二审刑事判决,引发各界关注。
四名“职业打假人”分工合作,在天津市一些超市内寻找过期食品,然后以买到过期食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索赔。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四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四人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改判四人无罪。
事实上,对于知假买假以及“职业打假人”行为的是与非,一直以来都有所争议。
而就刑事层面来说,对“职业打假”给予刑事打击,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不宜动辄入刑。
从目前的刑法规定和职业打假的现状来看,对于消费领域的过度维权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弄虚作假、无中生有型的打假,才可能涉嫌犯罪。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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