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高院、省司法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4月10日起施行。
《规定》涵盖了律师权利保障的诸多方面,比如明确规定: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其他条件,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时间、内容、次数、禁止性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律师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并对律师阅卷的时间和次数、阅卷方式、预约阅卷作了具体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对律师依法提交的书面辩护、代理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附卷。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
据介绍,全省12部门会签下发该《规定》,会签部门基本涵盖了律师执业所涉及的主要部门和行业,是目前国内参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部门数量最多的一份文件。保障的律师执业权利基本涵盖了律师的主要业务活动和执业过程,并对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及责任追究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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