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律师说法

如何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

本文字数:4400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可见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领先的关键,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是所有企业都十分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赔偿,还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员工作为企业的内部人员,最容易接触、了解到商业秘密,那么作为企业该如何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结合该条款和司法实践,我们认为防止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我们在处理一些商业秘密争议的过程中发现,为数不少的企业对于自身的商业秘密没有任何界定,只是等到发生争议时才声称那是商业秘密,这会让企业在维权中非常被动。

我们认为,企业首先要界定自身商业秘密的范围,比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哪些是商业秘密,或者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及附属合同中明确界定哪些是商业秘密。

界定自身商业秘密的范围可以说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第一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据此,企业在界定自身商业秘密范围的时候,可以将商业秘密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来进行分类。

技术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其细化。

经营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在实践中,也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将经营秘密细化。

这里还需要注意企业将“客户信息”界定为经营秘密类的商业秘密能否得到司法机关认可的问题。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如果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因此,企业如将客户信息界定为经营秘密类的商业秘密,还需要保留证据以证明是企业自身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广告宣传、跟踪服务等营销方式形成此客户信息,且该客户信息应为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不为公众所知亦不易获取的,并且企业采用了专门手段作为保密措施禁止该信息外泄等。

采取保密措施

如前所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第一步是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而在界定了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后,企业还应当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如果企业没有对自身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那么当商业秘密被泄露时,即使企业能证明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商业价值,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也不足以被认定符合法定条件,很难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

道理很简单,企业自己都不把此等信息当作重要秘密保护起来,又怎能要求他人来保护呢?

企业为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应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价值等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这些保密措施要符合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的要求。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对商业秘密本身采取的保密措施。

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很重要的一项保密措施就是对商业秘密本身采取保密措施。

第一,是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场所采取保密措施,若是经营场所整体涉密的,则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要求员工整体执行限制来访及来访登记制度;若是经营场所部分涉密的,则将涉密和不涉密的经营场所进行区分管理,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要求员工执行限制来访及来访登记制度的涉密场所范围。

第二,是对商业秘密的载体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可能储存于纸张、光盘、移动硬盘、电脑硬盘、U盘等载体中,对于这些载体企业应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通过规章制度明确要求员工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并造册登记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第三,是对商业秘密的传播途径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企业应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比如采用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保存数据并在规章制度中要求员工遵照执行,封闭涉密电脑USB接口和网络接口,限制员工在企业系统中的权限等。

(二)对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归根结底是通过人泄露的,因此,对于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员采取保密措施就十分重要。

在制定及采取保密措施前,企业先要理清企业中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这些人是企业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要对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因此,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员工其实包括“员工、前员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的员工、前员工。”

在明确要采取保密措施的对象范围后,企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定员工、前员工是否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以考虑与其有关的下列因素:(一)职务、职责、权限;(二)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三)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四)是否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再结合企业的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一,是与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明确这些人员的职务、职责等,更可以明确这些人员已经知晓并接收了企业对其提出的保密要求。

第二,是通过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特别是对并未签署过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保密义务的人员,如让这些人员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分配给其的工作任务涉及商业秘密的,此类保密要求的书面告知和证据保留更是必不可少。

第三,是对包括员工在内的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加强保密意识、重申企业对其的保密要求。

第四,是建立完善的制度并要求包括员工在内所有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员在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时留痕登记,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第五,是要求包括离职员工在内所有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员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是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处就业或从事与原企业相关的业务。当然,企业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款。

追究泄密员工的责任

追究泄密员工的责任是企业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可或缺的环节。若是企业界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但管理松懈不去执行或是怠于追究泄密员工的责任,显然也难以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效果。

无论企业选择以下哪种途径追究泄密员工的责任,完善的制度和严格执行管理都是企业举证的基础。

第一,企业追究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保密协议约定义务的责任。对于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企业可根据员工行为的严重程度结合规章制度对其行为进行惩罚;对于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约定义务的,企业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员工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企业追究员工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对于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员工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三,企业追究员工不正当竞争的行政责任,即请求履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查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行政执法具备制止侵权行为、责令销毁涉密资料、进行行政处罚等强制性,同时行政执法还有助于企业获取侵权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证据。

第四,企业追究员工不正当竞争的刑事责任,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20年9月17日印发实施了《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新标准,即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案,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还明确了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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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说法 B07 如何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 2021-03-29 2 2021年03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