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职业打假人”的二审刑事判决,引发各界关注。
四名“职业打假人”分工合作,在天津市一些超市内寻找过期食品,然后以买到过期食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索赔。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四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四人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改判四人无罪。
知假买假索赔,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呢?
是否属于消费者仍存分歧
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是为了索赔牟利,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不是消费者。
和晓科: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虽然法律上对“职业打假”并无明确的界定,但大体来说,职业打假和普通消费者存在两个重要的差别。
首先,职业打假往往是知假买假。
其次,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不是为了自己的生活需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即希望通过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来获得收益。
目前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知假买假能够获赔已有权威的说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职业打假就一定能够获赔,因为无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要求惩罚性赔偿,其关键都在于提出的主体是“消费者”。
但对于怎么样算是消费者,法律并无专门的解释。
按照通常的理解,消费者是和生产者、经营者相对的概念,只要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人,除非能证明其目的是分销、转售等经营行为,否则就应该认定为“消费者”。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导致了另外一种理解,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才是“消费者”。
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是为了索赔牟利,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不是消费者。
打假作用不宜高估
无论是否对职业打假设限,都不会影响消费者保护的大局,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不可能靠极个别职业打假人去保障。
潘轶:对于职业打假不适用消法的观点,社会上反对的声音很多。大体上,人们认为职业打假是针对商家的,因此有利于消费者。
但我认为,对于职业打假的作用不能高估。
首先,职业打假只是极个别的现象,或者说从事这一所谓 “职业”的只是极少数人,因此无论对其是支持赞赏也好、否定批判也罢,它的正面影响或者负面影响都是很有限的。
但由于这一现象具有特殊性,又跟公众关心的消费维权有关,因此媒体往往比较热衷于报道,导致职业打假受到了较多关注。
其次,从职业打假的手段来看,无非是通过知假买假来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以较小的成本换取较大的利益。既然是“职业”打假,最关键的是要有利可图,否则这一职业就难以为继。
因此,职业打假首先关心的始终是自身利益,并不是其他消费者的权益。当然有人会说,他们虽然不是为了替消费者维权,但客观上能够起到警示、惩罚商家的目的。
那么如果我们从商家的角度来思考,当遭遇职业打假并付出一定代价后,商家会怎么做?
如果从利益角度进行算计,商家要么纠正错误,比如发现自己售卖过期食品立即予以纠正,以避免更大的索赔损失;要么就继续不当行为以填平损失,让更多消费者来买单。
对于较易察觉的错误,商家可能会采取前一种措施。但对于那些不易被普通消费者察觉的错误,我想商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无疑会倾向于坑更多消费者。
总之我认为,无论是否对职业打假设限,都不会影响消费者保护的大局,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不可能靠极个别职业打假人去保障。
追究刑责须坚持“罪刑法定”
从目前的刑法规定和职业打假的现状来看,我认为对于过度维权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弄虚作假、无中生有型的打假,才可能涉嫌刑事责任。
李晓茂:以往对于职业打假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民事层面,即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
如果法律不支持 “职业打假”像普通消费者那样获得惩罚性赔偿,那么就等于断了职业打假者的财路和生路。
对于“职业打假”,商家往往感到头疼,欲除之而后快。因此如果能够引入刑事制裁,无疑比不给“职业打假”惩罚性赔偿更具有威慑力。近年来,也的确出现了一些职业打假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例。
但我认为,对“职业打假”给予刑事打击,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不宜动辄入
刑。
从目前的刑法规定和职业打假的现状来看,我认为对于过度维权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弄虚作假、无中生有型的打假,才可能涉嫌犯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法还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当消费者认为所购买的产品有问题时,依法有权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要求赔偿。
既然是协商,赔偿数额就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准。
在消费者依法维权时,法律并未规定索赔额的上限。而且消费者相对于企业来说明显是弱势的一方,如果要价过高,经营者完全可以中止协商,要求消费者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因此,不能因为是疑似职业打假、索要高额赔偿,就认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但是,如果其中涉及弄虚作假、无中生有,那么就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罪名。
■链接
“职业打假”涉嫌敲诈 法院二审改判无罪
据《消费日报》报道,孟庆、李金、刘骄、曹民等四人来自辽宁省,几年前他们来到天津市务工。因为文化程度低,四人均未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在得知购买到“问题”食品,可以向超市索赔后,四人开始分工合作,在天津市的一些超市内寻找过期食品。如果发现过期食品,他们会立即购买下来,然后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向超市索赔,要求超市按照每单1000元给予赔偿,并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以此获取33200元赔偿款。
2019年5月31日,孟庆等四人“知假买假”然后向超市索赔的行为,被超市举报后,天津警方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将四人刑事拘留。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孟庆、李金、刘骄、曹民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5日,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孟庆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孟庆等四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四人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法院判决四人向受害商家退赔索赔款后,并处5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案一审宣判后,孟庆等人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发生了变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孟庆等人实施的索赔方式系法律所规定且索赔要求及内容均在法律框架之内,由此认定孟庆等人对他人财物占有手段的“胁迫性”乃至主观“恶性”不足,从而导致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缺失,依法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定性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孟庆、李金、刘骄、曹民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虽有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原审判决认定孟庆及李金、刘骄、曹民知假买假后从超市获取赔偿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孟庆及原审被告人李金、刘骄、曹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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