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无证驾驶叉车致人死亡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本文字数:621

  □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陈嘉思

本报讯  企业生产作业中不时会用到一些特种设备,操作时需要取得一定资质。而现实中,却有人对此“熟视无睹”最终酿成大祸。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无证驾驶叉车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8年12月15日,物流公司装载液态氩的重型罐式货车到达储罐区准备卸货,但因储罐区入口被玻璃等杂物堵塞,无法卸货。正在上班的吴某便在无证的情况下驾驶叉车前来清理玻璃障碍物(重量约650KG)。

物流押运员刘某站在叉车叉齿上帮忙扶住玻璃防止倾倒,叉车前行过程中擦碰到路面的木架子,吴某刹车制停后,玻璃由于惯性前倾将刘某压倒在地。刘某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

后调查认定,被告人吴某在事故发生时,无证驾驶叉车,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该起特种设备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

2020年4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物流公司与被害人刘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吴某予以谅解。

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及情节,可以适用缓刑,最终,金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无证驾驶叉车致人死亡 2021-03-30 2 2021年03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