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事关民生,牵动着万千家庭。因疫情防控等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员工因疫情防控无法返岗被辞退案进行二审,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应支付劳动者双倍赔偿金。本案的审理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引导用人单位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次购票未能按期返岗
四川籍的刘女士一直在无锡一电镀公司担任操作工,是一位已工作7年的老员工。2020年1月17日,跟往年一样,公司发布了春节放假通知,刘女士也照常回四川老家过节。然而,2020年春节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各地均启动了防控疫情的紧急措施,刘女士所在的村也因此封村封路。
为了顺利返岗,刘女士不仅购买了2020年2月16日成都至无锡的飞机票,同时还预定了2月17日成都至无锡的火车票,但是封村限制了她的出行。此外,无锡租住地的房东又告诉她,无锡那边也出台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政策,所在小区暂时不能居住。无奈之下,刘女士只能相继退票。
2020年3月12日,滞留老家多天的刘女士接到房东电话,被告知可以返回无锡了。就在这天,刘女士也收到一份公司寄来的《限期返岗通知书》,称公司已于2月26日复工,而刘女士一直没有到公司报到,要求其必须在3月13日上午8点半准时到岗,逾期将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考勤规范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离公司规定的到岗时间只剩一天,这让还在四川的刘女士感到非常焦虑,于是立即购买了2020年3月13日成都至无锡的飞机票,结果航班又临时取消,郁闷的刘女士只好改乘2020年3月14日的航班并于当晚抵达无锡。
因2020年3月15日是周末,公司办理人事业务的同事不在,到3月16日周一,刘女士正式前往单位办理报到手续。但上班的第二天,刘女士却意外收到了公司的“退工单”, 理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仲裁不利被迫起诉维权
被单位辞退后的刘女士,感到非常委屈和“冤枉”。在她看来,自己并非故意旷工,没能及时返岗是受疫情和防控措施的影响,单位开除自己的做法是不对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公司方面则表示,刘女士进厂时就接受过公司培训,《员工手册》载明:“连续旷工3天以上可以辞退”,刘女士因连续旷工超过3天,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2020年4月,刘女士就此向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为证明自己没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受疫情影响才无法按时上班,刘女士提供了《机票订购及退票凭证》《航班取消预警》等证据加以证明。
用人单位这边,则提供了《员工手册》《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函》《关于解除与刘女士劳动合同的答复函》《限期返岗通知书》及邮寄回执等,证明刘女士已经构成旷工,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结合事实与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于刘女士未能及时返岗上班是其自身意愿主观造成的,还是因疫情影响客观造成的,仲裁委认为,刘女士仅提供的航班取消信息不能充分证明其所在地区受疫情影响无法出入,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无法按时返岗时与单位及时进行沟通。最后裁决,对其提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对此结果,刘女士无法接受,于是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违法解约公司双倍赔偿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除了在仲裁阶段提供的证据外,刘女士补充提交了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有四川省丹棱县xx村刘女士,该村村民,2020年1月27日至3月7日因疫情原因,封村封路,无法外出,于2020年3月8日解封。”
此外,刘女士又找到其租住地房东徐某,为其提供证人证言,反映其曾于2020年2月8日询问房东能否返回无锡,房东回复租住地已经被封,且没有隔离的条件,如其回来需另找地方隔离;后于2020年3月12日通知其可以返回。
用人单位认为,公司曾在2011年召开职工大会并经民主讨论后制定了包含《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奖惩管理制度》D项第2款明确规定,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可予以辞退。刘女士于2013年2月17日在《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员工手册》上签字,并接受了公司培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据可依、程序正当,系合法解除。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刘女士在春节放假回老家后,先后三次购买成都至无锡的火车票和航班机票,已尽其所能尽快返岗。原告未能如期返工系受疫情的客观因素影响,并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主观故意。同时,原告在收到限期返岗通知后也能及时采取措施。因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判决支付刘女士经济赔偿金70926.1元。(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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