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刑法修正案(十一)》完善高空抛物犯罪规制体系

本文字数:2069

  朱鹏锦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增加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作为第291条之二。该条款确立了高空抛物抽象危险犯规则,有助于构建衔接有序的高空抛物犯罪阶梯体系。

对刑法修正案规定的理解

1.“高空抛掷物品”的罪状描述,属于典型的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典型罪状是仅描述犯罪行为本身,不描述具体危险或者实害结果等结果要件。“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属行为范畴,并不附加结果要件,属于抽象危险犯。

2.基于情节犯的属性特征以及体系解释维度,情节犯立法不妨碍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情节指影响定罪量刑的各种要素,包括犯罪主体身份、年龄、责任形式,犯罪行为的时间、空间、对象、手段,法益侵害危险或者犯罪结果及其数额等。换言之,情节是包容了实害结果、具体危险、抽象危险以及量刑情节等在内的上位概念。因此,情节犯不妨碍具体个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或者具体危险犯;易言之,判断个罪的具体属性,还是要根据其罪状和构成要件分析,而不能根据“情节严重”分析。

从体系解释考量,《刑法》第120条之六就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该罪属于情节犯,但不妨碍该罪同时属于抽象危险犯。

3.《民法典》为本罪作为抽象危险犯的行为可罚性提供了规范依据。抽象危险犯不要求行为产生具体危险或者实害后果,仅因行为与行为人主观恶性便予以处罚,属于行为无价值论产物。鉴于我国刑法以犯罪的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立场,应严格限制抽象危险犯适用范围,避免不当扩大犯罪圈。

《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对相应侵权责任作出了细化规定。《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百科全书,是我国最为重要基础的法律之一;其从行为而不仅仅是结果上否定了包括高空抛物在内的一切抛掷物品行为,这为本罪作为抽象危险犯的可罚性提供了规范依据。

4.《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助于完善衔接有序的高空抛物犯罪阶梯体系。在以往法律框架下,对于一般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可通过民法解决;对于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通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危险犯处理;对于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通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害犯处理。这其中唯独对于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例如屡犯不改、严重妨害居民安宁感等)缺乏有效的预防与规制措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可以解决这当中的轻罪衔接问题。

完善高空抛物犯罪规制体系

近现代刑法学奠基人贝卡利亚曾提出一个精巧设想,刑法应当建构完善的由轻到重的犯罪阶梯,并设置与之相匹配的刑罚阶梯。修正案填补了高空抛物犯罪规制缺失的重要一环,形成了衔接有序的规制阶梯。这对于保护人民群众“头顶安全”、有效避免司法机关不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显著意义,既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1.体系之外:不构成犯罪情形。从高空抛掷物品,但是情节轻微,也没有造成任何刑法意义上的现实危险或结果的,不构成犯罪,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行政责任处理即可。同时重视社会安全警示教育,引导公众养成良好习惯,从源头上预防高空抛物行为。

2.第一层规制:抽象危险犯情形。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但是尚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更没有造成实害后果的,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高空抛物犯罪。该罪属于轻罪,主要扰乱了一定的公共秩序而非公共安全,属于犯罪规制阶梯的起点。进入该领域的行为将被作为犯罪评价。

3.第二层规制:具体危险犯情形。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危险犯情形。此类犯罪已属重罪,已经侵犯了公共安全,但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较轻情形;换言之,该犯罪是轻罪与更重犯罪的中间过渡形态。

4.第三层规制:实害犯情形。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法《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害犯情形。该犯罪属于极重犯罪,严重侵犯了公共安全,处于高空抛物犯罪中最重的一级阶梯。

5.其他相关法律规制。高空抛物犯罪还可能涉及其他一些具体犯罪;后者同样是高空抛物犯罪规制阶梯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的,分别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规制其他高空抛物犯罪行为时,应当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准确适用相应法律。(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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