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圆桌

“微信遗嘱”形式虽新但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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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中华遗嘱库发布了《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0年度)》,其中提到,2020年中华遗嘱库共收到将近7万份“微信遗嘱”。

留下“微信遗嘱”的人群中,大多数是年轻人,其中30岁以下的占比超过60%。

从这一数据来看,似乎“微信遗嘱”颇受年轻人青睐。

那么,“微信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微信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微信遗嘱”即便本身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法律角度来说都是无效的。

和晓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可见,遗嘱必须依照《民法典》来订立。

而《民法典》又明确列举了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和公证遗嘱。

对于每种遗嘱类型,《民法典》还规定了生效的要件。

实践中判断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立遗嘱人是不是出于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应该符合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

比如,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之外,其他的遗嘱形式都需要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才能有效。

微信或者其他新的网络电子手段只是载体,通过微信朋友圈、小程序或者电子邮件这些新形式所立的遗嘱,即便本身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法律角度来说都是无效的。

当然,如果能确认微信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有继承人都没有异议,那么也可以依照微信遗嘱的内容来进行继承。

但只要有继承人提出质疑并诉诸法院,那么单凭“微信遗嘱”这种形式是不可能得到法律认可的,相应的内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相应的遗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民法典》新增两种形式

和早年的《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已经增加了两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潘轶:随着新技术、新情况的出现,法律也是与时俱进的。和早年的《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已经增加了两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对于打印遗嘱,《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颁布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通常根据其形成的过程,判断其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再通过形式要件来判定。

《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对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予以明确,只有符合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首先,和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次,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

再次,要注明年、月、日,这和其他遗嘱形式要求一样。

对于打印遗嘱如何形成,是遗嘱人亲自制作还是他人代为制作,是遗嘱人亲自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打印的地点有何要求,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如选择打印遗嘱,对于遗嘱的制作过程,也尽量用证据予以固定,比如录像、见证人见证等等。

对于录像遗嘱,《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将录像遗嘱与录音遗嘱规定在同一条款,遗嘱人可以选择录音遗嘱形式,也可以选择录像遗嘱形式。

法院在审查遗嘱效力时,不仅从遗嘱形式上进行审查,还要审查遗嘱形成的过程、是否反映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因素。

“电子遗嘱”可作为辅助

随着一些遗嘱平台、遗嘱程序的推出,当事人也可以在依据《民法典》订立遗嘱时,将遗嘱内容存储到这些遗嘱平台或者程序,并在遗嘱中注明。

李晓茂:如今随着技术的发展,我们生活已经日益  “电子化”  “数字化”和  “网络化”,人们越来越习惯网络购物、电子合同、移动支付,就连国家发行的货币都在试点数字人民币,因此“电子遗嘱”在将来是有可能获得法律确认的。

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遗嘱”现在以及中短期内都不太可能被确定为法定的遗嘱形式,但可以作为法定遗嘱的一种辅助形式。

虽然《民法典》列举了遗嘱的几种法定形式,但是并未规定遗嘱只能采取其中某一种形式。

从实践层面来看,作为律师我们也常常会建议当事人同时使用几种形式来订立内容一致的遗嘱,最大限度确保遗嘱的效力。

比如,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对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旦有继承人质疑代书遗嘱的内容是否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通过录音录像就可以直观反映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帮助法官来作出判断。

随着一些遗嘱平台、遗嘱程序的推出,当事人也可以在依据《民法典》订立遗嘱时,将遗嘱内容存储到这些遗嘱平台或者程序,并在遗嘱中注明。

当然从平台本身来看,也需要在实名注册、身份核实、内容录入及防伪、防篡改等方面完善相关技术。

■链接

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发布:近7万人留下“微信遗嘱”

据“正义网”报道,近日中华遗嘱库发布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0年度)》显示,2020年,中华遗嘱库共收到将近7万份“微信遗嘱”。

“微信遗嘱”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华遗嘱库上线的一款微信小程序。打开微信界面,搜索“幸福留言”  ,很容易就能找到。记者注意到,“幸福留言”的界面首页下方提示:由中华遗嘱库保管传递,本留言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嘱。

点开“创建留言”后,系统会自动弹出基本信息页面。在这里,用户需输入姓名、性别、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之后,就可以进入留言界面。在留言界面,用户可以选择给指定的收件人发送3000字以内的留言,还可上传视频、录音、图片三种类型的文件。上传首份文件免费,后续系统会根据用户上传的文件份数收取相应的费用。

用户写好留言、上传文件后便可提交,提交前可选择递送日期和寄送方式。递送日期可选本人去世后或按约定某年之后,寄送方式可选择邮件寄送、快递寄送、宣读仪式三种,后两种为收费寄送方式。选好寄送方式后,填写收件人信息,一份“微信遗嘱”就完成了。

中华遗嘱库相关负责人表示,“微信遗嘱”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因此仅适用于处理非财产性事务,如传递关爱或者叮嘱某些个人事务,中华遗嘱库开通该功能的目的在于让大家通过这种温馨的方式传递情感。

如此看来,虽被称为遗嘱,“微信遗嘱”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遗嘱。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虎告诉记者,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的形式有严格要求,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要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遗嘱真实性最重要。“‘微信遗嘱’仅凭身份证号和微信号,显然无法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朱虎表示,流行的、便捷的不一定是安全的、可靠的。目前的微信技术无法确保  “微信遗嘱”真实性,“微信遗嘱”不能也不应该作为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未来只要没有办法排除伪造的可能性,即在技术上无法实现排除伪造,法律就不应该贸然将“微信遗嘱”规定为一种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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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4 “微信遗嘱”形式虽新但不具效力 2021-04-05 2 2021年04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