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与女友的闺蜜小梅发生口角,张翔将小梅推倒在地,双方也因此闹进了派出所,理亏的张翔签下了赔偿10万元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可是,出了派出所,张翔却毁约,拒绝支付赔偿款。于是,小梅将张翔告上了法庭,要求张翔兑现赔偿。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张翔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张翔应当按约予以履行。
小梅与张翔的女友小优是好友。2019年7月2日晚上,张翔与小优吵架后,为了找寻女友,张翔找到了小梅。但张翔与小梅的沟通也不顺畅,双方因此爆发了激烈的争吵。
小梅说,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她也因此受伤。于是,双方闹进了安徽当地派出所。
后经派出所调解,小梅不追究张翔的刑事责任,张翔自愿赔偿小梅10万元,张翔向小梅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张翔并未按约付款,小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翔按欠条支付自己10万元。
而张翔则认为自己签下高额赔偿协议并非出于其本意。他表示,当天他为找寻女友,来到了小梅的住处,双方在争夺手提袋的过程中,他确实将小梅推坐在地。但事后,小梅在医院检查也没发现有什么问题。至于签下赔偿协议,是双方在派出所调解过程中,因担心自己被刑事拘留,他才答应赔偿这么多。张翔表示,他现在已无能力承担这么多,只愿意支付500到1000元。
在这份《治安调解协议书》中,双方约定:“1、小梅不追究张翔的法律责任;2、张翔自愿赔偿小梅10万元,并打欠条10万元,按欠条上的日期还款;3、双方签字生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终止;4.双方不得因此事再发生纠纷或违法行为。”
《治安调解协议书》同时明确,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小梅与张翔分别在《治安调解协议书》签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立案案由为健康权纠纷,但小梅诉请所依据的是双方签署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及欠条,故本案实际案由应为其他合同纠纷。
因张翔对小梅实施了人身伤害行为,涉及到违反治安管理,在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时,在张翔愿意作出赔偿后,小梅表示不再追究张翔其他法律责任,此为双方当事人处分各自的民事权利及自愿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张翔出具的欠条均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张翔应当按约予以履行。张翔虽辩称《治安调解协议书》及欠条均是担心自己被刑拘才签,并非自己真实意愿,但张翔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张翔也未在法定除斥期间内就其对《治安调解协议书》及欠条之异议行使撤销权,故对张翔的该辩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张翔未按约定付款,现小梅要求张翔按约付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张翔支付小梅10万元。 (文中均系化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