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4月6日至23日,教育部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共58条,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范围、保护机制等进行了详细阐述。
这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新规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规定呢?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
和晓科:根据《义务教育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在义务教育阶段,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此外规定还要求: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保障学生“休息权”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潘轶:针对如今学生课业负担较重的情况,规定明确,学生享有休息的权利。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暂扣学生物品不得超过一学期
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李晓茂:学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的未成年人群体,必须制定相应的行为管理规范,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
为此规定明确: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但规定也同时强调,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财产权利,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孤立、诽谤等行为也可认定为欺凌
学校接到教职工关于学生欺凌的报告或者学生、家长举报投诉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认定和处置。
潘轶:作为一部针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专门规定,其中有不少篇幅涉及“校园欺凌”问题,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制止、关注、处置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
在欺凌的预防上,除教育指导外,学校要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进行评估。
“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规定列举了五类具体行为,包括:
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根据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同时,规定明确:学校接到教职工关于学生欺凌的报告或者学生、家长举报投诉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认定和处置。通知实施双方学生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链接
教育部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
据“央视网”报道,为了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近日,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58条,涉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休息权利、财产权利等,以及防范欺凌、性侵等措施。
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在保护未成年人教育、休息、财产权利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加入了保护制度,包括校规、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网络管理等内容。例如在教学管理中,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禁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信息以及商业广告进入校园;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除此之外,要求学校应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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