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毛小利
本报讯 老汉通过支付“团购服务费”,以优惠价买了一套房产。然而由于开发商迟迟不交房,老汉最终与对方解除合同,然而中介机构收取的这笔服务费却拿不回来了。老汉诉至奉贤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依据《民法典》,判决中介退回大部分服务费。
老陈为了养老,打算入手一套商品房,于是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出售合同,欲购买位于嘉定区的一处商品房,并支付购房款百万余元。支付房款当天,老陈还额外支付10万元,收据上写着“团购服务费”。
谁成想,购买合同签订后,开发商迟迟未交房,老陈无奈只能先起诉开发商解除合同。然而,法院虽然判决解除了合同,但仅让开发商退还了房款,老陈当初交的10万元却一直没有着落。回家之后,老陈又翻出了当时的收据。定睛细看,才发现收据上盖的章竟不是开发商,而是上海某企业管理服务所。老陈无奈,只得转而起诉这家服务所,要求返还10万元服务费。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支付的10万元确由被告收取,收据既然记载收款事由是“团购服务费”,表明老陈对其参加团购知情。根据双方合同性质,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中介服务。但即使老陈享受了“团购”优惠,在老陈与开发商的合同已经因开发商违约而被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全额占有老陈的“团购服务费”也失去了原有的法律基础,应将“团购服务费”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并承担老陈的利息损失。
据此,奉贤法院判定被告返还老陈90000元并承担老陈的利息损失。
奉贤法院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由于开发商违约,老陈的购房交易最终落空了。在此情况下,如果允许被告全额收取老陈的服务费,显然对老陈有失公允,因此在酌情扣除被告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其余款项仍返还给被告,从而平衡保护了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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