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收取服务费不兑现企业“赖账”不可取

本文字数: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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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朱先生

投诉时间:2021年3月

每年支付680元的服务费,企业却“赖账”不愿为消费者更换滤芯。朱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2019年年底,朱先生花费7000多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净水器,他每年还需额外支付680元服务费,服务内容包括更换滤芯、水质测试、故障维修等,购买时销售人员承诺服务期内可免费不限次更换滤芯。最近,朱先生向经营者提出更换过滤滤芯,客服人员让朱先生等待回复,之后便一直没有回音。此后,朱先生多次与客服联系,却被告知无法提供此售后服务,并声称只有在水质不达标,或服务期限到期续费时才能安排更换。

对于客服的答复,朱先生表示无法接受,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服务费,经营者不应违反相关承诺,涉嫌违约。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朱先生决定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记者连线

接到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去电经营者告知上述情况,要求给予合理解释。负责人金先生对于售前销售人员的额外承诺未给予正面答复,回复表示根据公司规定一般是一年更换一次全套滤芯,但客户如有需求可视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经多次调解,经营者最终安排技术人员上门为朱先生检测水质,并更换安装滤芯。朱先生表示认同,接受调解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经营者每年预收取朱先生680元作为服务保养维护费用,在销售时也有相关承诺,但在实际履行服务过程中又突然“赖账”,这种做法相当不可取。

在此,浦东新区消保委建议,消费者购买净水器前应多多对比一些品牌,多了解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明确服务内容,仅有口头承诺易引发消费纠纷和消费者举证困难等问题。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分析认为,经营者的“赖账”行为已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就消费者朱先生的遭遇而言,在经营者已预售服务费用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为朱先生提供包括更换滤芯等在内的服务,否则构成违约。”金玮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同时,金玮律师指出,如经营者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或者退还已预付的服务款项并承担相应预付款的利息及合理费用。

此外,金玮律师呼吁经营者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应注重产品与服务质量,选择口碑较好的经营者,并且应当以书面合同方式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在争议与纠纷发生时积极有效维权。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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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周刊 B01 收取服务费不兑现企业“赖账”不可取 2021-04-13 2 2021年04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