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维权热线

本文字数:2533

  房产纠纷尚未了结开发商突然破产了

开发商将抵押保全的房产以全款方式出售给我,半年后无法备案,要求退还房款被拒。我于2014年起诉,2015年开发商败诉,由于开发商迟迟不履行退款义务,我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初,法院下达执行裁定,明确裁定送达之日起相应的房产归属我名下,执行终结。而在2016年底,同一法院受理开发商破产申请,并发布破产清算公告。2021年3月,开发商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本案已生效的执行裁定中的房产(包括我名下这套房产),纳入破产清算资产,我该怎样应对?  施小姐

【解答】

施小姐,您好!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2017年初,法院裁定相应的房产归属您的名下,执行终结。而在2016年底,同一法院受理开发商的破产申请,并发布破产清算公告。现开发商起诉要求已经执行完毕,归属于您名下的房产纳入破产财产。

因此,建议您及时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沟通具体情况,再做进一步的打算。若该房产被执行回转,纳入破产清算资产,也建议您及时申报债权,尽量规避或者减少损失。

日租车辆被人盗用公司要求个人负责

我曾在2019年底使用APP租用了日租车辆,并且已经提前交付日租费用,于当天把车辆停在了其规定的停车点后提交结束使用。2020年1月,我再次使用这个APP想要租用车辆,发现上次所租车辆还在计费,而且被人盗用,还有交通违法记录。当天我便通知客服并且报警,警察的回复是我对车辆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需要所有权的公司也就是APP的公司报警,当天我便打电话要求其公司报警。

但对方公司要求我必须先支付费用,我与客服进行了多次交流,客服回答是我在用完车后没有熄火和关车门,导致现在的后果。经过多次沟通,对方终于答应将会报警协助,但等待多日后一直无人与我联系,如今已经过了路边视频保存期限,无法追究盗用车辆的人员的责任,而且也导致我需要支付被盗用期间的费用及违法处罚。如今,对方公司客服承认确实应该有人协助我报警,但不知道为什么没有人去报警,尽管表示抱歉,仍要求我支付车辆被盗期间的费用及违法罚款。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

【解答】

张先生,您好!依据您所述的情况,具体要看您与这家APP公司所签订的租车合同中关于用户结束用车、返还车辆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在你们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常理,用户应当是用完车熄火、关车门,并在APP上提交结束用车。因此,您具有一定的过错。而后在2020年1月,在您发现所租车辆被人盗用,还在计费的情况下,当天告知该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因此,对方公司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对于此后发生的盗用费用不应由您来承担。

同时,APP公司没有及时报警,导致路边视频无法保存,造成您无法追究盗用车辆人员的责任,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您可以与这家APP公司根据各自的过错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或者最终协商不成,您也可以通过起诉到法院来解决此事。

重度抑郁症不能工作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我被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需要长期服药,不能工作,失去收入来源,可以变更抚养权给对方吗?对方不同意,是不是就不能变更?  陈女士

【解答】

陈女士,您好!依据您所述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您现为重度抑郁症,需要长期服药,并且不能工作,失去了经济收入,如果无力继续抚养孩子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建议您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您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形成书面的变更抚养权的协议。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您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对孩子的抚养权予以变更。

协议书未盖公章是否具法律效力

村委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有双方签字并按了手印,也有村主任和驻村工作队的司法调解员签字,但是没盖公章,该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各一份。那么这份调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是否必须盖章才有效呢?  马先生

【解答】

马先生,您好!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因此,如果您与对方当事人此次调解的性质属于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则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这份调解协议书的生效不仅需要人民调解员签名,并且还要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才能生效,故该协议书还没有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议您联系调解委员会,看能否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最终不能解决,建议您及时起诉到法院来解决您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 维权热线 2021-04-13 2 2021年04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