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维护大众权益

本文字数: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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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的“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改革任务,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办理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就是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期“专家坐堂”介绍的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例。

【案例一】

凉茶里非法添加西药十倍赔偿维护市场秩序

李某清、卢某梅二人在广州市海珠区经营凉茶店铺,销售自制凉茶。为了增加凉茶销量,自2018年11月起,自行购买并在凉茶中擅自随意添加西药,对外以治疗感冒等疾病的所谓“特效凉茶”进行销售。直至案发,二人生产、销售添加西药的凉茶共计22500元。经鉴定,在李某清、卢某梅售卖的凉茶中含有醋酸地塞米松、对乙酰氨基酚、醋酸泼尼松、布洛芬、金刚烷胺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成分。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清、卢某梅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西药的凉茶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遂于2019年8月1日立案。经调查,李、卢二人均不具有医师或药师资质,亦无医药从业许可和从业经验,其在凉茶中添加西药系无医药之依据,亦无明确操作规范。非法添加的物品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二部)收载的化学药品。由于非法添加药品的种类、质量、用量无法预期,一旦用药剂量过大,用药时间过长,或药物在体内蓄积过多,会对用药者器官造成无法控制的危害性反应。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会导致出现死亡、显著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损伤等严重后果。

2019年8月12日,海珠区检察院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届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海珠区检察院于同年10月17日提起诉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等规定,诉请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2020年1月23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两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支付已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5000元,并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凉茶属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根据当地的气候、水土特征,在长期预防疾病与保健的过程中,食用、总结出的一种日常生活饮料。部分凉茶不法经营者通过添加西药的方式,误导和夸大凉茶的“治病特效”,以谋取非法利益。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安全隐患,更是扰乱了凉茶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依法向违法者主张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严惩凉茶“李鬼”,并通过推动行政机关开展行业集中整治,规范行业秩序,震慑凉茶违法经营者,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凉茶”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传承。

【案例二】

企业销售“毒咖啡”检察机关一查到底

2017年4月起,燕某公司、麦某公司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燕某公司生产某品牌咖啡饮料,并由麦某公司进行销售。经鉴定,某品牌咖啡饮料含酚酞成分,长期使用可损害肠神经系统,且很可能不可逆。经统计,燕某公司、麦某公司共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某品牌咖啡饮料85箱,每箱50罐,每罐售价最低38元,严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工作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审查。经调查查明,燕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崔某清个人财产存在混同。同年8月15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届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9月17日,越秀区检察院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诉请判令燕某公司、麦某公司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崔某清等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赔礼道歉等。

2020年6月29日,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燕某公司、麦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越秀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书未认定崔某清对燕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年7月8日,越秀区检察院依法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崔某清对燕某公司、麦某公司支付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款1615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公司没有赔偿能力,股东虽然有能力支付赔偿款,但受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证明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存在混同,及时“揭开公司面纱”,同时追究公司与股东的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确保赔偿执行到位,避免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二审程序中,市、区两级检察机关采取共同出庭、分工负责的工作模式,确保二审程序的合法顺利开展,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三】

非法销售“悍马糖”严重危害大众权益

2018年10月起,宋某林通过网络平台注册批发商行,多次从上家购入无中文标签、无检验合格证明、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马来西亚进口“悍马糖”,再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声称该保健食品具有提升男性性功能的保健功效。公安机关在宋某林据点处缴获五种包装的“悍马糖”,对每种包装的“悍马糖”抽样检验,均检出“他达拉非”成分。

2019年11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宋某林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遂予以立案。经过全面调查核实,查明涉案“悍马糖”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等材料,涉案进口保健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根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他达拉非”属于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涉案“悍马糖”依法应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为确定销售金额,检察机关及时指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取、筛选、比对相关微信和网络交易平台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核实出有订单号、快递单号的相关记录,证实宋某林对外销售的总金额为47326元。

经履行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月3日,检察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林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5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判处宋某林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473260元,并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甚至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保健品的行为,均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针对利用进口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漏洞的违法销售行为,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让违法经营者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付出巨额的违法成本。通过惩治不法经营者,维护进口保健品市场的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疫情期间销售假口罩高额罚款震慑违法行为

2020年1月至2月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最严峻的时期,蔡某团、蔡某峰在没有履行相应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情况下,向蔡某养购买一批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名的口罩,蔡某峰通过韶关某贸易有限公司将其中10箱口罩(共计2万个)以26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林某超;27箱口罩(共计5.4万个)以67500元的价格分两次销售给王某,因质量问题王某退回货值25000元的10箱口罩给蔡某峰;上述销售金额共计93500元。经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检口罩样品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蔡某团、蔡某峰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可能损害众多消费者利益,并于2020年3月6日立案。经调查查明,蔡某团、蔡某峰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销售的伪劣口罩,无法达到防止飞沫、病毒传播的目的,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危害公共安全。武江区检察院于同年3月9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届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

2020年6月20日,检察院提起诉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蔡某团、蔡某峰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已销售并流向市场的伪劣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205500元。

检察官在庭前反复与辨护人沟通,加强释法说理,两被告自愿赔偿全部惩罚性赔偿,但因疫情导致家庭经济紧张,无法一次性承担赔偿金。检察官提出了分期支付的方式,尽量在被告真诚悔罪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支付赔偿,达到最优的办案效果。2020年8月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典型意义】

蔡某团、蔡某峰在新冠疫情防控形势最严峻的时期销售伪劣口罩,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还可能对疫情防控造成严重的后果。检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销售伪劣口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侵权人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既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又对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院还推动财政部门设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消费者主张权利时可以由检察院审查后报财政局核算支付,是对惩罚性赔偿金管理制度的有益探索。同时,在被告同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所有诉求的基础上,用调解的方式,让被告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赔偿金,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阳光检务网、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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