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法治综合

新形势下中小微企业融资体系的创新发展

本文字数:2224

  【内容摘要】中小企业在一系列金融信贷政策的支持下,外在宏观金融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仍然在疫情期间存在资金吃紧、融资困难的窘境。从传统上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由于中小企业存在自身缺陷、金融体系不健全、政府尚未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完整政策体系三个主要因素。本文对在政策支持下的国家融资担保体系、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担保、大数据征信模式三种融资方式进行阐述和风险分析,并针对以上风险给出法律制度完善的进路。

【关键词】中小企业  国家融资担保体系  知识产权质押  大数据征信

□潘程锦

一、问题的提出

自疫情爆发以来,国务院以及各地市相关部门多次针对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意见和办法。在政策指引下,工信部、财政、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等多部门积极配合,多方努力,共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仍然存在着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担保体系不健全等多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很大程度上是由固有缺陷导致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要明显高于大型企业。其次,以银行业贷款为主的金融体系不健全。出于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物十分有限,但中小企业可供抵押的有效固定资产不多,担保物往往达不到银行的要求。另一方面,各大国有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大大提高了对企业的信贷要求。第三,政府尚未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完整政策体系。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贷款仍然受到政策的束缚和影响。

二、新形势下融资领域的创新发展之风险分析

(一)国家融资担保体系

《关于为“防疫情、促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保障的通知》中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新申请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强调需要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国家融资担保体系牵头单位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国担基金成立后,形成国家-省级-辖级三级担保体系。对外,有利于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整体化对接;对内,有利于自上而下整顿管理。

但国担体系反映出一些问题。首先,行业协会型管理相对松散,高层的政令向下传导中会出现执行不一的情况;另一方面,不同地区的担保公司层级分布和资质实力相差悬殊。其次银担合作条件不对等,许多地方出现较严重的地方行政干预。(二)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担保模式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且仍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属性刚好与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特征完美融合。通过分析国内典型的三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模式发现,阻碍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风险具体表现为:(1)由于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引发知识产权估值中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价值决定多元化引发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知识产权价值贬值的风险;(3)由于交易流通渠道不畅质押的知识产权面临难以流通处置的风险。

(三)大数据征信模式

大数据征信是指采集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服务中留下的各种行为数据以及线下的公共信息等数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用评价的活动。优点是可以解决传统征信所面临的征信数据信息量较少、平台信息更新缓慢的问题,但是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在复杂的信息收集和筛选等方面仍需要提高,收集到的数据的可信性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完善进路

(一)建立国家融资担保体系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融资担保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构建融资担保体系应当立足于增强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抵御能力。从国际经验看,由于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自身融资条件差,贷款风险通常由参与主体共同分担。我国之前融资担保行业定位为商业运作,贷款风险在银行、担保机构和政府间推来推去,严重影响了融资担保功能的发挥。因此,通过构建自上而下的“政银担”合作机制,将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拧成一股绳,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和风险分担,有利于促进参与各方的“利益融合”,更好发挥支农支小的作用。

(二)构建科学健康的市场主导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一方面,确保高质量的专利产出是充分盘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的前提。一是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专利的新颖性、实用性、创新性的审查进行严格把控,从源头上保证高转化率专利产出。二是借鉴美国经验,通过行业专家评审的方式对特定专利质量进行二次把关,弥补审查员因对某些专利创新性及市场接受度评价经验匮乏而无法准确鉴定申请专利质量的漏洞。

另一方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是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的关键。为此,一要依靠网络技术手段搭建统一的线上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收集交易数据建立知识产权市场交易数据库,为知识产权估值提供数据基础。二要建立专业化评估机构,制定一套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南,对知识产权价值作出科学权威的判断。

(三)保障大数据征信公信力

在当前第三方征信存在诸多乱象的背景下,相关立法的主要方向应当是确保国家公信力介入大数据征信产业并起到主导作用,守住信用经济的稳定底线。

第一,构建国家层面统一的征信平台。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国家统一征信平台既应该避免征信部门和监管部门重合,也不能因为征信平台的统一而忽视社会对征信结果多样化的需求。

第二,加速出台统一的技术共享标准。应当加速出台统一技术共享标准,确保技术黑箱的规范运营。

第三,加强征信监管,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从顶层设计角度解决个人信息权的制度完善,实现权利义务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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