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严丹池
昨天,杨浦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场“姐夫”与“小舅子”的传承之争
原告认为,南翔小笼源于南翔镇“日华轩”,后以南翔镇“吴家馆”制作的南翔小笼为最佳,成为嘉定正宗南翔小笼的代表。解放后,经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传承,“吴家馆”等多家老饭店由原告传承。
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不正当使用“南翔”标识,原告持有的“南翔”商标属于“中华老字号”,前身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所生产的“南翔小笼”产品多次获奖,知名度高。被告方是长期恶意使用原告驰名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字号,对原告进行攀附及搭便车。
据此,原告请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使用原告商品名称及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共同在媒体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被告认为,南翔小笼包由“日华轩”继承人、南翔人黄明贤发明,后其儿媳的表弟吴翔升进店学艺,吴翔升后在城隍庙开设长兴楼,长兴楼后更名为南翔馒头店。根据有关的工商资料显示,南翔馒头店隶属于被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方与“南翔小笼”有充分的历史渊源和历史传承。
被告认为,其属于合理使用,主张其在长期经营中尊重双方各自的权利边界划分,只在餐馆的范围内从事“南翔小笼”的经营,在餐馆内使用“南翔”“南翔小笼”“南翔小笼馒头”等文字及宣传有合理的依据,况且,被告方所使用的“南翔”商标也被评定为“中华老字号”,没有攀附原告方的必要。
法院:各自经营领域应共存
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历史渊源看,当事双方均与“南翔”有关经营性标记有相应的历史依据。而原告对与“南翔”有关的经营标记使用领域主要在速冻食品行业,被告的相关南翔馒头店对“南翔”有关的经营标记使用领域主要在餐饮服务行业,双方分别在商品、服务领域就“南翔”注册商标享有权利,反映双方实际上在长期经营中共存,均持续获得包含中华老字号在内的各类荣誉、受到介绍和报道,足以证明双方在各自经营所在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双方的“南翔”相关经营标记仍应在市场中共存。
对于原告认为涉案南翔馒头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根据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超出前述权利边界加以判定。
鉴于涉案南翔馒头店从事的是餐饮服务,未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以来形成的经营领域的边界。其经营场所内提供的“南翔”相关菜品,是在餐馆内以现做现卖的方式提供,并非以速冻食品的方式对外提供,亦未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以来形成的使用领域的边界。
法院判决,原告在本案所主张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成立,其主张四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