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男童踢球击中女童 男童父母、俱乐部和女童监护人按比例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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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岁女童小雅在家长陪同下来到某足球训练俱乐部了解课程过程中进入球场玩耍,被8岁男童小恩踢球击中,不幸骨折。小雅父亲将小恩及其父母、足球俱乐部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足球俱乐部赔偿1.3万元。

法院查明,当日,小雅在足球场玩耍时,小恩将球朝小雅方向踢去,在第二次将球踢向小雅时,小雅躲闪不及,被击中右臂,造成右肱骨下段骨折。为此,小雅住院11天。小雅父亲诉请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7万元。

足球俱乐部辩称,小雅在未提前预约的情况即私自进入足球场,因其监护人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小雅受到侵害,应当由小雅与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当晚俱乐部也无训练,小恩是在其监护人的陪同下未与本俱乐部联系就进入足球场,其个人行为与俱乐部无关。

法院认为,俱乐部对小雅、小恩均存在教育、管理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小雅的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足球俱乐部承担30%的责任,小恩父母承担60%的责任,小雅监护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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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男童踢球击中女童 男童父母、俱乐部和女童监护人按比例担责 2021-04-28 2 2021年04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