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郗培植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学校保护规定》)缘起“一号检察建议”,早在2018年就开始了起草工作,当中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等缘故,《学校保护规定》又进行多轮次的修订、完善,最终在近期“千呼万唤始出来”。《学校保护规定》积极细化、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体现了主动作为的进步性,但就内容而言其仍存在完善空间,现就《学校保护规定》作如下不成熟的评述与完善建议。
修订中应考量的原则性要求
第一,《学校保护规定》在限制未成年学生权利时必须“有法可依”,其作为公法,要做到“法有授权才可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网络保护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而新未保法第七十条则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对比可发现《学校保护规定》对于未成人使用手机的权利进行了更进一步的限制,这样的规定违反《立法法》。
第二,《学校保护规定》在落实保护职责时必须“有法必依”,作为部门规章,在落实上位法要求时必须做到“法有规定必须为”。新未保法在“学校保护”专章中有10个条款都对幼儿园的保护职责作出单独规定,但在《学校保护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并未将幼儿园明确列入适用范围,仅在第五十七条中规定幼儿园参照适用,这样的规定必然使得幼儿园在落实学校保护要求时存在偏差,保护力度减弱。此外,新未保法第四十条明确要求“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但《学校保护规定》仅在第三十五条规定防治性侵制度,未规定防治性骚扰制度,存在打折扣现象。
第三,《学校保护规定》在修订完善时应当“精雕细琢”,准确把握上位法立法精神,作出更准确、细致的规定。如《学校保护规定》第三十五条防治性侵中“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此处规范的法律用语为“抚摸、故意触碰学生隐私部位等猥亵行为”等。
完善的具体建议
第一,《学校保护规定》体例修订建议。当前体例为“总则、保护范畴、保护制度、特别保护、保护机制、支持与监督、责任与处理、附则”。建议将第二章“保护范畴”更名为“基本权利保护”,因为范畴非立法概念,更改为基本权利保护符合立法规范同样更贴切内容;将第三章与第四章的位置进行交换,使得逻辑更加严谨。
第二,《学校保护规定》条标修订建议。第六条“人身安全”修订为“生命权与健康权保护”,本章为在校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保护,这样的表述更符合立法习惯;第七条“人格权益”修订为“名誉权、隐私权保护”,更加符合本条所表述的内容;第八条 “平等保护”应当移至总则中,作为保护原则的具体规定,后续条标顺序重新调整;第九条“自由保障”修订为第八条“言论自由权保护”;第十条与第十一条合并,修订为第九条“受教育权保护”;第十二条“休息权利”修订为第十条“休息权保护”;第十三条“财产权益”修订为第十一条“财产权保护”;第十四条“肖像和知识产权”修订为第十二条“肖像权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学校保护规定》内容修订建议。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建议修订时在“普通中小学”前增加“幼儿园”以严格落实新未保法要求;
第七条校规管理中新增第二款“校规校纪中不得设置罚款、没收财物、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以及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管理措施;不得超出教育需要,对学生的言行设置不适当约束”,新增负面性条款令学校制定校规时更具参考;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第二款“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可以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校园”修订为“学校可以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网络管理第二款“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修订为“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进入课堂,对带入学校的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应当统一管理”,遵循新未保第六十八条的要求,与新未保法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欺凌制止“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修订为“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其他学生反复多次实施前款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实施前款第(五)项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欺压、侮辱,造成其他学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校园欺凌的认定不应当泛化,应当根据学生欺凌行为的多种要素进行综合认定;
第三十五条“(防治性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修订为“(防治性骚扰、性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工作机制。(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隐私部位等猥亵行为”。此处应当严格落实新未保法中关于防治性侵、性骚扰制度;
第五十七条“(特别适用)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对在园、在校未成年人的保护,参照适用本规定,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保护”修订为“特殊教育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以及校外托管机构对在校、在托未成年人的保护,参照适用本规定,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保护”。
(作者系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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