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闵行首例高空抛物案昨宣判

本文字数:329

  □见习记者  陈友敏

本报讯  昨天下午,由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钱某芳高空抛物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闵行区首例高空抛物案。

经查,今年3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钱某芳在自己住处打扫完卫生后,因懒于下楼而将8个小型玻璃瓶、1个金属罐子等垃圾(重约700克)装入一个白色纸袋内,从17楼住所的东侧卫生间窗口将垃圾向楼下抛掷,砸中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小区楼下停车位上的车辆,致车辆后挡风玻璃、后行李箱等处损坏。经鉴定,车辆物损共计1400余元。3月12日,钱某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钱某芳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闵行首例高空抛物案昨宣判 2021-04-30 2 2021年04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