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擅用《我的前半生》截图与海报

一文化传媒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著作权拥有者35800元

本文字数:1164

  □见习记者  谢钱钱

说起“现象级”都市情感剧,电视剧《我的前半生》在近几年或许能占得一席,其涉及的全职太太、原生家庭、监护权、子女教育等话题曾引发全民热议。但同时,这部作品也被卷入著作权纠纷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使用电视剧截图及海报  一文化传媒公司被起诉

2017年,一娱乐传媒公司在其公众号发表“豆瓣8分!观众为什么不抵触这部有15个品牌植入的电视剧”“《我的前半生》开播不撒感情鸡汤只给人生良药”等两篇文章,被享有该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改编权、摄制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起诉。2021年2月23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新丽公司表示,该公司公众号未经许可使用了《我的前半生》多张剧集截图、七张宣传海报。新丽公司同时提供了《我的前半生》电视剧片尾截图、对被告侵权文章所做的公证书、《著作权声明书》等证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传媒公司辩称,针对文章中的七张海报的著作权归属,仅凭新丽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属于原告。传媒公司认为,两篇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我的前半生》海报及截图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两篇文章应视为“娱乐新闻”,被告没有主观侵权的故意。传媒公司还表示,在被告知侵权后第一时间就删除了两篇文章。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法院认为并非如此

法院审理认定,根据新丽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其他相关权利人出具的版权声明书、授权书等,新丽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另查明,该传媒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经营演出及经纪服务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传媒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海报及剧集截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若构成侵权,该传媒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分析认为,虽然被告辩称文章阅读量低、传播范围有限,未侵害原告相关著作权。但合理使用应当符合适当引用且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可以通过发布信息、博取流量获取商业利益。纵观该传媒公司运营的涉案微信公众号,其主要负责推广广播电视节目的相关产品。被告使用《我的前半生》的海报及剧集截图,足以达到吸引读者流量的目的。法院认为,这样的引用方式难谓适当。

该公众号文章在宣传中使用了剧集截图,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新丽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得其失去了通过授权使用方式获得合法收益的机会。法院认为,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该传媒公司赔偿新丽公司3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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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擅用《我的前半生》截图与海报 2021-05-05 2 2021年05月0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