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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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员工学历造假,解约应否赔偿
我公司去年招录了一名员工,其自称有国外留学和工作经验,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今年我公司从同行处得知,此人的国外学历涉嫌造假,工作经验也有许多编造和夸大的地方。
得知这一信息后,我们要求他提供必要的补充证明材料,同时我们自己也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了查证。
在我们获取的证据面前,该员工终于承认了学历造假的事实。
请问律师,我们能否据此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另外,由于他是基于虚假的学习和工作经历骗取了相应的工作岗位和高薪,我们能否主张一定的赔偿,比如要求他返还一定数额的工资?——顾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员工如果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并据此获得高薪职位,显然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
同时,公司如果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对于员工必须提供真实学历和工作经历有所规定,那么该造假行为还可能同时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总之,单位在确实获得切实证据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能否要求赔偿,我们认为从损害赔偿的角度来看,公司的举证责任比较重。
但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公司可以要求该员工返还一定数额的工资,至于具体数额可根据该员工的实际收入、公司普通员工的收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
骑车下班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我近日骑自行车下班,途中经过一段路正在施工,道路高低不平,导致我不慎摔倒。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宋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你的情况目前来看不能算是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意外事故,恐怕无法从工伤的途径获得赔偿。
但是如果情况确如你所说,是道路由于施工而高低不平,导致你骑车经过时摔倒受伤,那么你可以考虑向施工单位索赔。
当然,对此你自身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而且从常理来看,这种情况你自己也需要多少承担一些责任,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约定发放奖金,亏损能否不发
我在入职目前所在的公司时,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每月的收入,以及3个月的收入作为年终绩效奖金。
合同中约定,该绩效奖金依据个人的绩效指标达成情况发放。
2020年度我完成了个人的绩效指标,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层面该年度发生了亏损,公司也据此拒绝兑现3个月收入的年终绩效奖金。
请问律师,我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完成个人绩效指标就应该发放奖金,现在公司亏损,是否能够不发这笔奖金?——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应该发放约定的绩效奖金给你。
一般来说,作为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企业有权决定是否发放绩效奖金、按照什么标准发放以及向哪些员工发放奖金。
但是,如果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约定了绩效奖金的发放方式、发放对象,那么单位就应当遵守相关的约定。
从你的情况来看,公司该年度出现了亏损,但你个人是完成了业绩指标的,也因此满足了发放绩效奖金的条件,那么公司就应当发放奖金给你。
除非相关约定中明确,即便个人完成了指标,但绩效奖金的发放还与公司盈利或亏损相关联,那么公司可以据此不发放奖金。
如果公司拒绝发放奖金,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公司拒绝续约,是否应该补偿
我跟公司签了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这份劳动合同到期了,我想跟公司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了。
请问律师,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偿吗?——朱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是你自己不同意续订,那么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公司原因拒绝跟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内住院,能否停发工资
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上班1个月后,我因病住院治疗,前后一共有十多天,出院后根据医嘱在家休息。
但我入院后得知公司还没有为我办理医疗保险,我请假后又停发了我的工资。
请问律师,作为试用期员工,公司是否应当给我办理医保?我在医疗期内公司能否停发工资?——薛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首先,试用期员工也应办理医疗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因为是“试用”而否认双方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即公司不能据此否认你是其职工。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即只要属于职工,用人单位都具有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员工则享有相应的权利。
正因为公司没有为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你不能享受相应待遇,所以,公司应按照与你各自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来分摊你的医疗费用。
其次,公司不能因为你请病假就停发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安排居家办公,降薪能否维权
我在一家公司从事室内设计工作,去年因为疫情,有一段时间在公司的安排下居家办公。
虽然公司的业务量也大为减少,但我仍然完成了所有公司交办的工作。
但在居家办公一段时间后,公司又单方提出降低薪资待遇和年终奖金,对此我感到无法接受。由于当时工作也不好找,所以我虽然表达了不满,却没有立即采取行动。
请问律师,公司单方降低薪资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我想要提起劳动仲裁,相关时效是如何规定的?——郑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否则,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也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你应该尽快提起劳动仲裁。
先送娃再上班,出事是否工伤
罗某每天早上先骑电瓶车将孩子送至小学,然后再从孩子的学校骑到工作单位。
近日她在送完孩子去单位途中,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而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院后,罗某向单位要求工伤认定,但单位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并非罗某上下班的合理线路,不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
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罗某接送孩子上下学符合常理,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符合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下班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职业病调岗,能否降低工资
我伯母原先在工厂从事抛光工作,后被诊断为 “职业性轻度噪声聋”,随后工厂对她进行了岗位调动,但工资有所降低。
请问律师,工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据此,用人单位对患有职业病、不适合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调岗符合法律规定。
调岗后,双方对岗位调整后工资待遇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应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无约定的,用人单位应遵循新岗位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水平,但无义务保持调岗后劳动者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婚姻家庭
约定房产归属,能否反悔撤销
小娟今年11岁,1年多之前父母离婚,根据当时的离婚协议,约定唯一一处房产维持夫妻共有状态,待小娟成年时即转到其名下。
最近小娟的父亲由于做生意遭遇资金问题,提出拿这套房产去抵押获取资金,遭到小娟母亲的拒绝。
为此小娟的父亲提出,他要去法院起诉撤销离婚协议。
请问律师,她父亲能如愿么?——赵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而撤销离婚协议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小娟的父亲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表明自己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遭遇了 “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他想要撤销协议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经济事务
委托代理事务,咨询权利义务
我朋友张某要出国比较长一段时间,有一些国内的事务想委托我代理,并愿意支付我一定的报酬。
请问律师,作为代理人我会有哪些责任?有些事务我能否再委托给别人?——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侵权责任
电视播出采访,是否涉嫌侵权
我叔叔在老家开了一家小店,最近因为和消费者有纠纷,消费者投诉到了当地电视台,电视台到店作了采访并播出。
但在播出的节目中,对我叔叔的采访没有采取打马赛克等措施。
请问律师,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叔叔的肖像权?——冯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民法典》同时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电视台做的是客观的采访报道,而非拍成商业用途的影片,即便在报道中出现了你叔叔的形象,也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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