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遭拘禁写欠条 法院判还钱 报案查明真相 再审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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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珺

因为生意上的纠纷而遭到非法拘禁,被迫写下借据。虽然事后报了案,但基于管辖问题未获正式受理。

对方得知此事后,承诺借据不作数以平息此事。

没想到事隔4年之后,一张法院传票又让我的当事人想起了这桩陈年旧事。

由于当初没有立案,他在法庭上一输再输,几乎陷入绝境……

陈年旧事搅乱平静生活

张伟和李艳是一对年过六旬的老夫妇,原本打算开始晚年的退休生活,却因为十年前的陈年旧事,卷入了一场错综复杂的借贷纠纷中。

十年前,张伟在上海经营一家橡胶厂,公司业务还不错,他还是蓝天公司和绿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

2005年,张伟认识了一样开公司的生意人徐英杰,因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向徐英杰借款,2005年4、5月间,徐英杰通过自己任法定代表人的长城公司分别转给蓝天公司30万元与130万元。

2005年8月、9月和11月,绿维公司分别向徐英杰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金额分别为10万元、6万元和20万元。

2006年2月,蓝天公司及绿维公司共同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我公司在去年向徐英杰先生私人借款贰佰万元整……徐英杰先生同意我公司借款归还期延续到6月30日前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张伟在落款处签名并加盖了绿维公司的印章。

此后徐英杰得知张伟在山东济南筹建一家名叫“禾谷生物科技”的公司,故向张伟提出这200万元借款不需要偿还了,直接作为其对张伟任法定代表人的禾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并占公司20%的股份,张伟对此表示同意并且形成股东会决议。

遭到拘禁被迫写下借条

在生物科技公司随后的成立和运营过程中,各方发生了严重分歧。

2007年1月10日早晨,徐英杰突然带了七八个人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济南的办公室,对工作中的张伟进行殴打,并且强行带至淮安某工程队拘禁了2天,以威胁生命的方式,逼迫张伟抄写徐英杰事先所拟好的内容,要求张伟承认解除之前200万债务作为出资入股的约定,将这200万元作为张伟个人对徐英杰的借款,将来由张伟个人清偿。

张伟人身自由受限、生命遭到威胁,基于“好汉不吃眼前亏”的简单道理,张伟只得先按照要求写下字据,就此形成了一份还款说明和一份承诺书。

2007年1月13日,张伟被徐英杰送回公司后马上到公安机关报警,但警方告之事发地在淮安,让他到淮安报警,只在济南做了备案而未正式立案。

考虑到徐英杰在淮安有自己的关系网,张伟正犹豫是否要去淮安报警,此时徐英杰等人得知张杰已去过公安机关,便通过电话告诉他当时出具的字条已经撕毁,保证不会找他的麻烦。

张伟相信了徐英杰的说辞,于是就没有再去淮安报案。

收到传票

对方起诉追“债”

没想到四年后,张伟收到了来自上海法院的传票,2011年11月,徐英杰一纸诉状将张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200万元。

这时张伟才意识到,当年徐英杰逼自己写的将公司借款转为个人借款的字条并未被销毁,于是张伟辗转找到我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我接到案子后,首先对整个案件进行了仔细的分析梳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必须证明张伟多年前签署承诺归还公司投资款的说明书及承诺书是在受胁迫状态下完成的。

但是,因为这起拘禁事件已涉嫌犯罪,这是应该由公安机关调查、由检察机关进行公诉的。而张伟自己手上的证据不足,所以仅在民事案件中提出未必能被法院采信。

因此我建议张伟先向济南市公安局进行报案,张伟则提出自己当时曾去报案,但被告知拘禁行为发生在淮安,应该去淮安报案。

在仔细询问了他事件的前后经过之后,我认为徐英杰等人是一起来到济南将张伟带回淮安“解决问题”的,张伟亦迫于形势跟他们回了淮安。徐英杰等人在济南的行为已具有人身强制性,应当属于非法拘禁初始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由济南市的相应公安局管辖。

在听完我的分析后,张伟随即到济南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认定借据有效

此时,我们一面焦急地等待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侦查,另一方面,我们的民事程序也在按部就班地进行。

徐英杰等人向法院提交了张伟签署的将公司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的字条,以及其他银行转账凭证、借据等相关证据。

我方虽一再强调最初的借款关系是发生在绿维、蓝天两家公司和徐英杰之间,后该笔借款转为了对新公司的出资款,而将该笔钱确认为张伟个人为还款人的字条是其在受到胁迫情况下出具的,不应具有法律效力,且被告对原告在获得违法证据时涉嫌犯罪的行为已经报案。

法院却以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为由,对我方的主张不予采信,且绕过明显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于2012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伟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徐英杰2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刑案未定二审依旧告负

接到一审判决后,我建议张伟提起上诉,并为后续的再审申请做准备。

张伟于是就此案提起了上诉,此时,徐英杰等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已在法院审理阶段,尚未作出判决。

虽然我们一再请求法院等待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但二审法官认为该刑事案件与本案未必有关,依然认定2007年1月所签署的承诺书有效并维持了原判。

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张伟显得很是失落,终审判决依然如此,他觉得自己的权益已经无法得到保护。

为此我详细跟他解释了民事、刑事案件审理流程和时间上的差异,并告诉他我们现在要做的不是失落伤怀,而是等待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抓住逆转的机会。

案情逆转确认非法拘禁

对于徐英杰等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经济南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了公诉后,结合案件中司机、门卫、宾馆服务员等数位在场证人的证言以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法院于2013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英杰等四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均成立。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徐英杰因与被害人张伟合伙经营公司产生纠纷而对其非法拘禁,期间无严重殴打、侮辱等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

该案同时审理查明,张伟的个人还款说明及承诺书都是在非法拘禁期间所写。

徐英杰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并上诉,但上诉后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提出再审终于获得改判

刑事案件判决后,我代理张伟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理由就是本案出现新的证据——查明了事实真相的刑事判决书。

经过再审审理,2016年3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徐英杰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提供的关键证据是张伟在2007年1月10日书写的承诺书及“归还说明”,现有另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徐英杰等构成非法拘禁罪,且认定张伟在2007年1月10日书写承诺书及  “归还说明”是在非法拘禁期间形成,故本院对张伟在再审中称其在2007年1月10日书写承诺书及“归还说明”时受到徐英杰胁迫的意见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该承诺书及“归还说明”非张伟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不构成债务转移。“本案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本院再审予以改判。”

历经四年,两份刑事判决书、三份民事判决书,本案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张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公正的保护,犯罪嫌疑人也受到了应有的审判。张伟对我的坚持不懈再三表示感谢。

在此我也提醒遇到复杂纠纷的当事人,诉讼过程很可能并不一帆风顺,有时甚至会走到“山穷水尽疑无路”的地步,当事人会对律师、对法院产生质疑,甚至会怀疑自己的决定。

但只要事实和道理在自己这边,就一定不要气馁,要听从自己所信任的律师的建议,坚决维护自己的权利。(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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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4 遭拘禁写欠条 法院判还钱 报案查明真相 再审获改判 2021-05-17 2 2021年05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