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闻
律师事务所
赵 虎
《民法典》并不是要求法院不判决离婚,也不应在诉讼离婚中强行适用离婚冷静期的所谓“精神”。
据媒体报道,湖南的汤先生发现妻子出轨,并且生下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于是起诉到醴陵市某法院要求离婚。
醴陵市某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
法院对于离婚冷静期的理解对吗?一方出轨生娃,达到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了吗?
首先,《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协议离婚中出现冲动性离婚。
例如:两个人因为生活琐事吵了一架,就去领了离婚证。
但是,这个案件不是协议离婚,而是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中,不应该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离婚冷静期不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而是一条具体规则。对于具体规则,只能适用该规则,没有理由适用其精神。
再者,这个案件中,丈夫提出离婚并非因为生活琐事,而是因为妻子出轨生娃。这显然不算琐事,而是大事。如果这个都算琐事,那婚姻里就没有大事了。
其次,这种情况达到离婚标准了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该判决离婚。
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妻子出轨生娃这种情况,但是也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笔者认为,妻子出轨生娃,如果不判离婚,不但意味着丈夫要原谅妻子的出轨行为,还要抚养这个妻子跟他人生的孩子,这已经是在挑战人性了。
如果非要说这种情况还算感情没有破裂,那么法院实在是强人所难了。
综上,我认为这起案件中法院需要正确理解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并不是要求法院不判决离婚,也不应在诉讼离婚中强行适用离婚冷静期的所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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