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翱
律师事务所
俞肃平
最近我经办的一起历时八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取得圆满结果,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得到全额支付,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普通债权却分文未得。
建筑公司之所以获得全额给付,得益于《民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近随着一笔100多万元的执行款转入某建筑公司账户,我经办的一起历时八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取得圆满结果,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得到全额支付,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普通债权却分文未得。
建筑公司之所以获得全额给付,得益于《民法典》规定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源于原《合同法》第286条,《民法典》第807条除对《合同法》第286条个别词进行改动外,几乎是全文照录。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7条,除适用法律法条进行调整外,也未作修改。
在审判实践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自愿放弃曾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放弃,另一种认为不可以放弃。
这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2条,继续沿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放弃,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此外,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具有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问题,这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也继续沿用了《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等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
1.建设工程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2.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直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
4.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卖价款的范围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基础工程承包人、土建工程承包人、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各自承建的工程拍卖价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是委托评估机构对建设工程中的相关项目工程分开进行价值评估,然后一并拍卖,拍卖成交后再确定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金额。
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的工程勘察或设计费,是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