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历经多次工作

儿子终愿担任“痴母”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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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羚敏

审判实践中,因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财产,“争做”监护权人的情况比较多,无人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监护的情况在我所处理的涉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情况中确实比较少。而往往这种案件的背后,有更多的“无奈”和“唏嘘”。

案件回顾

这是一起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

被申请人张某,女,系精神疾病患者,智力一级残疾。张某与原配偶于1995年8月生育独子徐某,两人于2010年9月离婚。据张某的亲属反映,在离婚前张某的精神便出现了问题,但是致病原因不明。离婚后,张某的精神可控性越来越差。张某与她的母亲刘某及张某的三哥夫妇居住,日常由年迈的刘某照顾。近年来,刘某已年逾八十,身体大不如前,自己尚且需要别人照顾,已经没有能力照顾张某,且张某三哥夫妇因张某的精神状况和照顾问题也产生家庭争执。

本次申请指定监护人的直接原因是母亲刘某因病瘫痪在床,进食等需要家人轮流服侍。考虑到实际情况,先是张某的三哥到法院要求指定张某的独子徐某为张某的唯一监护人,后考虑到张某的残疾人证上载明监护人为刘某,且之前一直由刘某照顾,故又将申请人变更为刘某。张某的亲属表示,曾到居委等部门希望相关部门做通徐某工作担任张某的监护人,但均未成功,无奈才到法院申请。

在我与张某儿子徐某的沟通中,徐某表示自己还未成家,目前属于劳务派遣工,平日工作繁忙且收入不高,母亲自从和父亲离婚后,自己和父亲一起生活,与母亲、外婆联系不多,且母亲经常在外游荡,自己实在无能力作为母亲的监护人。

我与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数次约谈,了解到刘某老夫妻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刘某的丈夫已于2012年去世,张某排行最末。我尝试与张某的其他兄弟姐妹进行沟通,兄弟姐妹表示大家户籍不在上海,虽然目前暂时居住在上海,但都没有能力看好张某,纷纷婉拒成为张某监护人。

在与徐某沟通后我发现,徐某与母亲之间还是心存“羁绊”的,但对于担任“痴母”的监护人确实没有做好心理准备。

特别是在翻阅司法鉴定部门对张某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时我发现,司法鉴定人员与张某的谈话中,张某所表达的大多数内容都与儿子徐某有关,张某希望徐某来看自己,尽管她言语奇怪断续,但态度明确。

与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齐分头再做徐某的工作。代理律师表示除了自身原因外,儿子不愿意担任母亲监护人的主要原因可能有来自父亲方面的压力,也表示将尽最大程度与徐某和徐某父亲沟通。

考虑到审理案件的程序性要求,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向儿子徐某送达了《指定代理人通知书》,通知儿子在此案中担任张某的代理人,参加案件审理。

因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书载明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通知张某家人将张某带至法庭征求其本人意见。

庭审前,我与徐某进行了交流,告知徐某作为母亲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并为其讲解了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从徐某外婆刘某目前的身体情况、徐某母亲张某的精神状况及现场表现来看,刘某作为监护人属实不合适。尽管儿子表示与母亲联系不多,但是从其言语反应和之前在法院安检处安抚母亲的行为来看,徐某对母亲还是有明显的不舍和心疼。在庭审最后阶段中,徐某终于表态,其父亲让自己最终作出决定,自己经过考虑,愿意担任母亲张某的监护人。

庭审结束后,徐某表示,成为母亲监护人意味着责任与压力,但是作为成年人,将尽力担负起儿子应该承担的责任。

写在最后

监护、抚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家事类案件,往往争议的焦点相对单一,法律适用问题等并不是此类案件的突出难点。办理此类案件,绝对不是、也不能机械地去适用法律,而应该设身处地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家庭、社会环境中,去妥善寻求被监护人、被抚养人的最佳利益与监护人、抚养人意愿和能力之间的平衡。

本案中,简单地为张某指定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并不是办案的目的,一次次的询问沟通是为了真正找到那个能监护她余生的人,一个无论是从法律义务上还是内心上都真正愿意“守护”她的人。

(作者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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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 儿子终愿担任“痴母”监护人 2021-05-19 2 2021年05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