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个人信息保护必须抓住重点,有的放矢。如果对信息所有权问题避而不谈,或者对电子商务法中有关信息保护的规定缺乏反思,那么,个人信息保护法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区分开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指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个人隐私保护具有绝对性。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个人隐私保护是无条件的。个人信息保护则具有相对性。网络经济时代和数字经济时代,网络信息保护必须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信息所有权问题。
信息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信息所有权是一项民事权利。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购买商品,将自己的信息交给经营者,经营者是否享有信息的所有权呢?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信息属于交易重要组成部分,是交易标的,因此、随着交易信息所有权已经转让给经营者。不过,这种看法不被普遍接受。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的信息属于消费者,但是,消费者信息属于私人权利,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使经营者获得信息的所有权。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个人信息记载着个人的基本情况,与个人须臾不可分离,如果个人信息被经营者合法掌握,那么,个人信息就已经不再是“属于个人”的信息。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个人信息不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进入市场,就成为交易的对象,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消费者进入市场交易,将个人信息交给经营者,经营者当然有权获得信息,因为这是交易一部分。如果不允许获得消费者的信息,在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条件下,许多交易无法完成。
面上看,信息所有权问题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但是,只要分析人们就会发现,学术界观点存在巨大的差异。消费者享有信息的所有权,这一点确凿无疑。可是,当消费者将自己的信息交给经营者,经营者是否享有信息所有权呢?部分学者认为,消费者将信息交给经营者,经营者可以通过技术化的处理(脱敏),淡化消费者信息中个人隐私部分,从而使消费者信息成为数据库的组成部分,通过数据库搜集整理计算、出售数据库的信息,获取商业利益。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纳入数据库的消费者信息仍然是消费者的信息,只不过消费者享有所有权,而经营者占有、使用、处分并且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这种把所有权和所有权的内容区分开来,并且在所有权之上建立所谓担保或者用益物权的逻辑思维方式,体现了大陆法的基本特点。
笔者的观点是,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先必须明确,个人信息所有权属于个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个人信息所有权淡化或者消解。经营者可以获得消费者的信息,因为个人信息权利属于民事权利,可以转让,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尊重个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如果经营者强迫消费者必须转让自己的信息,那么,侵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获得救济。
讨论个人信息所有权问题至关重要。虽然我国《电子商务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有关决定,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但是现在看来,这些法律规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个人信息所有权保护问题。重申个人信息属于个人,对于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系统性动态工程。
个人信息保护涉及个人信息的搜集、存储和转让等各个环节。如果只是从静态的角度保护个人信息,最终很可能会缘木求鱼。个人信息的价值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得以实现。网络经济时代和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本身是重要的财产。我国史无前例地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写入官方文件中,究其原因就在于,数据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数据作为重要财产,只有在交换过程中,才能充分体现其价值。
可是,数据交换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如果不了解现代数据搜集、存储和交换规律,那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时候,就会顾此失彼。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那样,利用别人已经公开的信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这本身是不道德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许多国家严厉禁止的行为。如果不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这种行为,那么,个人信息随时都可能会成为他人经营的资产。只有切断利用他人信息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链条,禁止那种未经许可搜集他人的信息从事商业经营的活动,中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才能突出重围,走出困境。
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可以非商业化应用。但是,任何搜集他人公开信息,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都应该遭到严厉谴责。我国已经修改了肖像权保护原则,不再把“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希望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要求信息经营者包括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公开的信息。如果不能彻底转变观念,调整立法指导思想,那么,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方面,很可能会留下更多的遗憾。
第三,人工智能技术给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新挑战。
杭州一位消费者因为野生动物园搜集其面部信息,而将野生动物园告上法庭。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野生动物园删除有关信息。这是我国人工智能技术条件下个人信息保护第一个典型案例。
这个案例的价值就在于,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面部识别技术作出明确规定刻不容缓。如果大面积推广面部识别技术,而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特别是独一无二的个人信息,那么,侵权行为将无处不在。
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已经向人们展示人工智能技术条件下,面部识别系统的脆弱性。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利用人们的照片,破解面部识别系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对这种技术手段的使用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允许经营者利用面部识别系统对消费者实施控制,那么,消费者利益将荡然无存。
事实上,一些房屋销售机构安装面部识别系统,并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实施跟踪调查,以便销售商品房。这是一种极度危险的现象。它标志着“信息霸权”时代可能会到来。如果不尽快控制经营者的面部识别系统应用范围,允许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每个公民都可能会处在“被监视”状态下,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将被经营者用于商业目的或者其他目的。
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过程中,认真研究人工智能技术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的法律规范,严格控制人工智能的使用范围,提高人工智能等面部识别技术的标准,确保消费者的信息不会被滥用。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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