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非法捕捞跳跳鱼、用铁夹猎捕黄鼠狼

崇明法院集中宣判多起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文字数:1525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赵美臣

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多起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诉讼,上海崇明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2年,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1年,郑某某有期徒刑1年,徐某某拘役5个月12天。

渔业资源直接损失近310万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涉及的水生生物是滩涂鱼,俗称跳跳鱼,是一种依靠发达的胸肌柄匍匐或跳跃于滩涂上的“大眼萌鱼”。

2020年4月23日至同年7月24日以及2020年9月5日至同年10月21日,薛某某指使渔民在禁渔区上海市崇明区北堡港北沿长江滩涂上,在禁渔期内采用徒手抓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滩涂鱼等水产品共计3.8万余公斤,造成国家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近310万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薛某某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国家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近310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上海崇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组织他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薛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非法捕捞并已出售牟利的水产品数量达33.8万余公斤,其行为不仅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还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经过近2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2年;薛某某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国家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近310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非法狩猎出售黄鼬皮毛牟利

近日,上海崇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3起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记者获悉,这3起案件均涉及到的动物黄鼬,俗称黄鼠狼。经检察机关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徐某某在明知崇明区全域禁止狩猎的情况下,仍将铁夹分别放置于崇明区长江农场、长征农场、新河镇等地猎捕黄鼬,并将黄鼬皮毛出售牟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还查获去皮黄鼬尸体及皮毛。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黄鼬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徐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分别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1万余元、15万余元和2万余元。

上海崇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猎捕黄鼬,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许某某、郑某某、徐某某均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徐某某有立功情节等,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合议庭对该3起案件均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1年,郑某某有期徒刑1年,徐某某拘役5个月12天,同时3名被告人分别承担因非法狩猎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球生态系统错综复杂,一个物种的存亡,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其他物种。当前,全球物种灭绝速度不断加快,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生态系统的退化对人类生存构成了极大威胁。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的行为损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崇明法院依法对四起案件的被告人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追责,有利于发挥警示作用,震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有利于发挥教育作用,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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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非法捕捞跳跳鱼、用铁夹猎捕黄鼠狼 2021-05-25 2 2021年05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