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千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级法院对拐卖、性侵、校园欺凌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行为,坚持从重、从快、从严,形成对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同时法院通过加强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各级法院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改革发展,努力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案例一】
校门口强行索要钱款 寻衅滋事四人获刑
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冯某、梁某、张某、张某某在某校门口强行拦住返校学生,通过暴力、威胁方式向十余名学生索要数额不等现金,共计1000余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梁某、张某、张某某随意殴打、拦截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冯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梁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均系未成年人,应当分别予以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积极退还赃款,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也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四被告人均已交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法官说法】
校园暴力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巨大伤害。被告人梁某等人在学校门口对返校学生进行强行拦截,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向十几名学生索要现金,对学生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也对学生的心理健康产生深远持久伤害。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通过联系走访家长,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并引导被告人一方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及时修复被损坏的社会秩序,及时抚平因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灵创伤。在量刑上考虑到四名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刚刚成年,均涉世未深、初次犯罪,如果判处实刑将对其今后的人生造成不利影响,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均适用了非监禁刑,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区矫正。本案的妥善处理,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 “助纣为虐”后悔莫及
2020年,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及他人办理的十张以上信用卡(均包含配套的U盾及手机卡)分别出售给他人,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所出售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12起,涉案金额高达670余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由于认识有限,很可能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目前在某学校就读,因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缺乏准确判断,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主审法官特别注重与其思想和情感交流,帮助其正视事实、坦诚相待。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刘某某判处缓刑。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今后一定好好学习,掌握一技之长,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不辜负法庭和家长对自己的教育。
【案例三】
多次殴打老婆孩子 人身保护令阻止家暴
张某与王某育有两子王甲、王乙。婚后夫妻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多次遭到王某殴打,王某还多次殴打王甲和王乙。后张某携二子搬出租房另住,双方开始分居。王某得知张某住处后多次带人骚扰,张某曾多次报警。在张某和王某的离婚诉讼二审过程中,张某、王甲、王乙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该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照申请人请求,该院依职权调取了3份报警记录,证实了王某确有家暴行为。
依照张某等申请,法院发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进入张某、王甲、王乙现在居住地点。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带领任何人进入张某、王甲、王乙现在居住地点。三、禁止被申请人王某骚扰、谩骂、威胁、殴打申请人张某、王甲、王乙。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办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以下工作举措:一是依职权调取证据。二审期间,张某申请法院调取其报警记录,该院认为符合以职权调查取证条件,便调取了张某的3份报警记录。在调取报警记录时,主办人与公安的办案人员沟通,得知张某曾报警十余次,有数次因为公安人员调解之后王某便离开了张某住所,所以案件没有作详细记录。二是及时心理疏导。案件审理完毕后,该院工作人员继续为张某及其孩子做心理疏导工作。张某和孩子曾一提到王某就情绪激动、面露恐惧。经过心理疏导,张某及孩子现在心态平静,能正常工作和生活。三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二审法院通过审理,查明王某有严重的家庭暴力,依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送达给张某与王某之外,还送达了张某住所地的社区及相应派出所。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王某再也没有骚扰过张某及孩子。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受暴人依法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法院保护受暴人不受家庭暴力威胁的有力举措。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有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效保护。
【案例四】
两少年午托班里玩耍 误伤对方应由谁担责
2017年6月12日中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在朱某某经营的午托班里玩耍,张某甲手持牙签弩射击原告手中的扑克牌,误将原告的右眼射伤。后原告要求张某甲等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万余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可证实被告张某甲在与原告刘某共同玩耍牙签弩过程中将原告的右眼射伤。事发时原告与张某甲均已年满12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对于玩耍牙签弩这种危险玩具的危害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被告仍携带牙签弩并实施用牙签弩射击的危险动作,致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以60%为宜。原告明知存在危险还配合被告的射击,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以30%为宜。此事故发生在原告与张某甲托管期间,其经营者被告朱某某对二人具有管理的职责,其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二人的危险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张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由其监护人即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张某甲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本人在个人财产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即其法定代理人赔偿。
【法官说法】
青少年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更要提高综合素质,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因此,对青少年进行安全教育非常必要。但安全教育不仅是学校的责任,学生家长及其他临时托管机构也应承担起相应责任。案例中被告张某甲的父母未发现其购买了危险玩具,托管机构小饭桌也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张某甲与刘某的危险行为,最终导致刘某眼睛残疾,一个几元钱的牙签弩竟造成了六万余元的损失及受害人的终生残疾,无论对哪一方当事人来讲,这个教训都足够深刻。综上,加强青少年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学校、家庭、社会力量要齐抓共管,促使青少年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珍爱生命。
【案例五】
父亲离婚后殴打女儿 变更抚养关系应支持
王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二女,长女赵某一已成年,二女赵某二还未满14岁。赵某与王某在2018年2月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二女赵某二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承担抚养费,有探视权。离婚后,赵某二与王某生活几个月。之后,赵某二与赵某生活两年零四个月。赵某经常殴打赵某二,赵某二每次被打后睡不着觉就割手腕自残,然后打电话和母亲王某哭诉,故王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虽然赵某、王某离婚时约定赵某二抚养权归赵某,但赵某二现已经年满12周岁,且在庭审中赵某二表示愿意随王某一起生活,法院应当尊重赵某二本人意愿。综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赵某二不宜由其父亲赵某直接抚养生活,应变更直接抚养人。王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原、被告婚生女赵某二变更为由原告王某抚养。
【法官说法】
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抚养人赵某二有割手自残、抑郁,睡不着觉、不想上学的事实,赵某有家庭暴力,脾气不好打赵某二的事实。赵某二现已年满12周岁,经询问,其明确表示愿意和母亲王某一起生活。通过多方调查和深入沟通,由赵某二的母亲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结案后,合议庭专门嘱咐王某做好被抚养人赵某二的思想工作,目前赵某二已经开始正常生活和学习。在这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办案法官不单纯考虑了离婚协议的效力,更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量问题,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来源:河北日报、河北法院网)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