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成
购车时销售未明确介绍车辆版本型号,购车合同中也未标明,签订购车合同后才发现自己购买的高配置版本车居然是“低配车型加装配置”,疑似定制车。近日,武汉市民韩军(化名)陷入购车纠纷,他认为销售人员在售车时存在刻意隐瞒、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求退还2万元购车定金,但被4S店以已签购车合同为由拒绝。(5月23日澎湃新闻)
4S店此举是在为自己刻意隐瞒、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狡辩。因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在销售汽车时,就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汽车型号、版本。同时,在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上,还应该详细写明型号、版本等。
此外,4S店更应正视铁的事实,即“高配车”不仅变成低配车,还加配了多项配置的事实。面对这些事实,还要“死抠”合同字眼,甚至还希望消费者能够按照合同办事,这样的做法着实过分。
何况,购车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消费者完全可主张基于重大误解签订合同,请求撤销合同;或以签订的合同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还可以以销售方未尽到格式合同的说明义务,主张相关条款无效。
只是,现实之中,很多消费者不到万不得已时不会选择用法律解决。有时因为商家操作失误,或者存在一些工作人员刻意隐瞒、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得到合理的解释,并纠正一些错误失误,也会选择谅解,不轻容易上纲上线。
须知,现在行业与行业之间,竞争非常剧烈,能赢得消费者的放心与信任,都是靠长期规范的操作、优质的服务,也包括对操作失范后的诚恳解释、纠错。任何的狡辩,只会激怒消费者撕破脸皮,让自己输了官司后再输声誉,在行业之间丧失了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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