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他人代为提交本人未签字的书面辞职报告是否算主动辞职?
2019年,杨某与南京某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了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内容,后杨某在该医院护士长岗位从事护理工作。2020年4月2日,医院召开临时会议,护理部主任赵某、护士长杨某、护士武某、马某等人到会议现场后,赵某因工作事由与医院负责人孙某发生争执,后让武某当场提交五份辞职信(包含杨某、马某等5人),公司负责人孙某当场询问是否集体辞职,护士马某当场表示不同意与其他人集体辞职,请求继续在医院工作,杨某等人表示辞职后离开会议室。同月,医院决定免去杨某护士长职务,并书面通知杨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20年5月,杨某不满劳动仲裁结果,于7月诉至高淳区法院,请求判令医院支付其2020年4月份工资708.89元;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333.33元。
高淳区法院对杨某等2020年4月2日召开的会议上提出辞职的事实予以认定,驳回杨某要求医院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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