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陈淋清
买了台单反相机,拆封试用后却对效果产生不满,消费者遂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提交退货申请,却遭到商家拒绝。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购退货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已尽到提示义务,拆封后不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据此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美食达人对拍摄效果不满退货遭拒
为拍摄菜谱,小家(化名)准备采购一台单反相机。经多方比对,小家在某购物平台上咨询了客服,最后选定了一台佳能单反套机。
然而,在收到货物、拆封试用后,小家发现该相机无法达到她拍摄菜谱的需求,因此以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提交退货申请。但平台以商品页面显示拆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且相机被拆封为由拒绝办理退货事宜。小家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退货。
小家认为,在购买前,自己已将购买目的和平台客服进行了沟通,在客服的推荐下购买了该款相机,但收到后却不能达到其拍摄菜谱的需求,且自己在浏览商品网站和购买页面时也并未看到有标注“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支持)”字样。
商家则称:在小家购买商品的页面中,已明确标注“拆封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且在小家提交订单付款前商家又再次以红色字体提示,小家在充分知晓的情况下拆封商品并使用,因此不能享受七天内无理由退货。此外,小家所购商品属于高级电子产品,产品表面外包装有防撕贴,拆除防撕贴并使用后,商品价值大大贬损,影响二次销售,故不支持退货。
法院:影响二次销售且商家已尽提示义务
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理清了相关争议焦点。首先,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家所购相机属于价值相对较高的电子产品,其出厂时均有原厂封贴作为商品为新品的证明,一旦拆封试用,之后的消费者会认为该商品为二手从而导致商品价值明显贬损,进而影响第二次销售,符合一经激活或者试用价值贬损较大商品的特征,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故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本案中,平台公司在与小家网络交易过程中,在商品描述页面明确标注了该产品拆封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字样,并在订单确认产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应当认为该平台已经采取了一定措施,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该提示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具有约束力。消费者在购买网络商品时应尽审慎注意义务,选购商品时应当全面详细地了解产品情况,阅读包括退换货约定的全部信息。如果对保修、退换货规定有异议也应当在购买前及时向商家进行咨询,在完全了解商品信息后再决定是否购买。本案中,原告称未看到商家的提示消息,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请求。后小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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