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两名被告开出罚单,两名被告因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被罚款共计7万元。
2020年11月,原告沈女士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称2017年12月、2018年1月和2月,小许一家向自己借款10万元、7万元、3万元,并写了借条,约定月利率1.5%,借款后,许家仅支付利息至2019年2月。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三张借条,借条落款处写有许家三人的名字。
许父与女儿小许却坚称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两张借条上小许的签名是代签,并非小许本人书写。经鉴定机构认定,2017年12月、2018年1月的两份借条上,借款人小许签名是其本人所书。因父女二人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法院对小许和许父分别处罚款5万元、2万元。
法院认为,小许在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的两张借条上签名,无论当场签名或是事后签名、在空白文书上签名,其均应当对相应借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除签名的借条外,小许未明确表示对其他债务承担责任,故沈女士的其他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许、许父、许母三人共同偿还17万元的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剩余3万元及相应利息,则由许父、许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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