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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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出借人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

2020年7月26日,原告赵某从金融机构贷款228000元。当日,余某向赵某借款,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28000元,借款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为3年,月利息为1.1%。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赵某向余某实际转账支付借款共计213372元。赵某向余某主张支付的213372元均是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余某未按借条约定向赵某支付本金及利息。赵某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坪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某偿还银行贷款228000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支付赵某已垫付银行还款31497.56元。

法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赵某向余某出借的借款213372元,系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被告,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余某应当向赵某返还借款本金213372元。赵某主张余某代其偿还银行贷款228000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支付赵某已垫付银行还款31497.56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借款213372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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