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本报讯 刘某某等7人通过非法捕鱼牟利,并逐渐形成了一套固定的“捕捞+销赃”的合作模式。日前,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拘役不等,并处罚金。
刘某某与韩某某均为渔民,在东海伏季休渔期内斥“巨资”购买快艇、发电机等工具准备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而为了进一步消除捕后渔获无法及时出售的后顾之忧,刘某某与韩某某找到了崇明当地“名声赫赫”的鱼贩胡某某,在胡某某表示二人捕捞的渔获物均“照单全收”后,刘某某、韩某某便“放心大胆”地分别雇佣小工张某某和徐某某,两人一组,一组一艘快艇,中间拉着电网,在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里干起了电捕鱼的不法勾当。一开始的渔获物是全部交由胡某某出售,随后胡某某表示最近“风声太紧”,不再收渔获物,无奈之下刘某某、韩某某消停了一月有余。后二人又找到鱼贩吴某某,在吴某某找到下家销售二人渔获物的前提之下,二人又带领小工重操旧业直至案发。
鱼贩胡某某将从刘某某、韩某某处收来的电捕渔获物销售给了江苏的陈某某(另案处理),交易后胡某某支付刘某某二人收鱼款3万余元。而鱼贩吴某某则将收来的渔获物销售给杭州的应某某,短短两天的交易金额即可达2万余元。本案中渔获物的二次收购者应某某是长期从事水产经营的个体户,在明知涉案渔获物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从外地驱车前来收购,系在利益诱惑之下顶风作案。
本案因渔政人员在浦东三甲港码头附近发现刘某某等四名非法捕捞而案发,后三名渔获物收购者也陆续到案。2020年10月28日,浦东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犯罪嫌疑人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5日上海铁检院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2月25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韩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张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判处应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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