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我要找律师

本文字数:5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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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您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发生法律纠纷;您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亮起红灯;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

当您需要法律上的专业指点,或者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请给我们来信。“我要找律师”栏目特意为您搭建起寻觅律师的桥梁,只要您将求助事项详细写下来,并说明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提供什么帮助,然后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传递给我们,我们将免费为您刊出。请在来信或者电子邮件中注明您的详细联络方式,以便律师及时和您联系。

劳动工伤

单位组织体检,受伤是否工伤

我们单位每年都会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体检机构是单位指定的,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体检当天员工先去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然后返回单位继续工作。

上个月是今年体检的时间,当天我在骑车去体检的路上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交警判定机动车方全责。

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途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我个人认为应该获得工伤认定。

工资未达标准,应否支付差额

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如果超额完成销售指标,可以获取相应的提成。如果没有完成销售指标,工资要做相应的扣减。

上个月我没有完成销售指标,扣减后的工资连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

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葛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也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调岗要去外地,员工能否拒绝

我入职上海的一家公司,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等内容。

最近公司告知要将我调到苏州的工厂,每天公司安排班车接送。

但是这样我每天花在上下班路上的时间要增加差不多3个小时。

请问律师,我能否拒绝公司的调动?——曹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此,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

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你首先需要查看自己的劳动合同,看看对于工作地点有无约定,具体是如何约定的。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标注了公司的名称或者办公地址,那么公司要将你调岗至苏州的工厂工作,必须取得你的同意。如果你不同意,公司不能强制调岗或者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标注办公地址,但是从签约主体来看,应当默认公司的办公地址即为你的工作地点。同样地,现在公司要将你调岗至苏州的工厂工作,必须取得你的同意。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公司在上海的办公地址和苏州的工厂地址,都属于工作地点,劳动者应当服从公司的指派。那么在公司提供班车的情况下,我认为这一约定应属有效,你应当服从公司的调岗决定。

不发高温津贴,是否违反规定

马上高温天气就要来临,我听说很多劳动者可以拿到高温津贴。但是我所在的公司从来不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去询问,被告知高温津贴不是必须发的。

请问律师,高温津贴是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发放的?——何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高温津贴依法是必须发放的,但是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这一津贴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能享受的。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据此,很多地方制定了地方性的高温津贴规定,包括津贴数额等内容。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员工因工死亡,补偿应当给谁

我叔叔在老家开了一家小厂,最近出了一起工亡事故。

现在工厂方面是愿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的,但是死者的妻子和父母都要求领取补偿,彼此之间似乎也有矛盾。

请问律师,员工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究竟应当由谁领取?——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当劳动者因公死亡后,一般有以下三项财产需要处理:一是死亡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领取,二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领取,三是工亡待遇的领取。

对于死亡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要弄清楚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那么其中的一半属于其配偶所有,其余部分才是死者的遗产。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均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其中,丧葬补助金应由实际支出者领取;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按月领取;工亡赔偿金的享有者是死者的近亲属,一般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对于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应当要求工亡者的家属确定一名家属作为代理人,工厂最好与获得授权的代理人协商相关待遇问题,然后支付给代理人。

至于他们之间如何分配,应当告知在获得相关待遇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这样处理可以避免工厂应付多位家属的不同诉求,以免作出补偿后又面临新的纠纷。

婚姻家庭

想要预设监护,应当如何办理

我姑姑年事已高,但目前身体还可以,神志也很清楚。

请问律师,万一她神志不清需要监护,谁会是她的监护人?她现在能否自行确定将来的监护人?——范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前夫因病去世,孩子由谁抚养

王某的前夫与她离婚时,儿子的抚养权由法院判给了前夫。离婚后前夫带着儿子与父母一起生活,此后也没有再婚。

现在前夫因病去世了,王某想将13岁的儿子接来抚养,但前夫的父母不同意,理由是王某已经再婚,而再婚的丈夫有一个女儿,另外,他们长期和这个孙子一起生活,因此感情十分深厚。

请问律师,如果协商不成,王某又想重新取得儿子的抚养权,是否只有去起诉?

法院判决时,是否会征求13岁儿子的意见?——吕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该法同时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抚养权只是因夫妻离婚,才需要确定由其中一方抚养。

父母都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取得抚养权一方去世后,另一法定监护人当然取得抚养权,而无须去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

如果孩子的其他亲属比如爷爷奶奶想取得抚养权,就需去法院起诉,证明孩子的生母或生父不适合抚养孩子,法院才可判决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交通事故

借车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朋友贾某借我的车子去机场接人,因为车速过快,不小心在路上撞倒一个行人,被交警部门认定要负全部责任。

请问律师,如果贾某本身有驾驶证,他肇事导致的赔偿责任,我是否也有可能要负担?——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朋友借你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他本人有驾驶证且借车时没有吸毒、饮酒等情形,交通事故也不是因为你应当知晓的车辆安全隐患引起的,你作为车主无须担责。

即便肇事方将你也起诉到法院,你可以积极应诉说明情况,一般情况下是无须担责的。

侵权责任

就餐打架受伤,店家应否担责

我弟弟和女友去一家餐厅吃饭,因为琐事和邻桌的顾客产生纠纷,双方一开始先是互相指责,后来发展成推搡,最后大打出手,我弟弟被打成轻伤,女友也在劝阻过程中摔倒受伤。

现在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此事。

但是在事发时,这家店的店员纷纷躲避,既未进行劝阻,也没有及时拨打110报警。

请问律师,我弟弟能否要求店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汪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从这起事件来看,首先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确定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及是否涉及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

但从你的描述来看,店家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酒楼、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对于打架斗殴事件,一般来说应由实际侵权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作为经营者,餐厅方面对于顾客之间的矛盾冲突有尽力劝阻的义务,也有及时报警以免事态扩大的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店方没有尽到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因为打架造成店家的食物、餐具、桌椅等损坏,作为打架的一方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遛狗绊倒行人,应当如何担责

张女士晚上在小区内部道路慢跑,经过正在遛狗的王女士时,不慎被牵狗的绳子绊倒。

张女士认为此事应全部由王女士担责,但王女士认为自己的狗有狗证,遛狗也牵了狗绳,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律师,这起事件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养犬人在携犬外出时,对行人有合理的避让义务。而行人在小区内行走、慢跑时,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的基本规则是比较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过错大小。通常采取的标准是:1.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来判断过错的大小,行为危险性越大、回避危险能力越强,则过错越大;2.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判断过错的大小,行为人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程度越大则过错越大。

这起事件发生的地点为小区内行人可通行的道路,事发时间为夜晚,且为通行人员较多的时段,因此遛狗的王女士应当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有效防止犬只或牵狗绳对他人造成影响。由于王女士未及时避让导致张女士被绊倒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张女士在慢跑时,自身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因未注意而被绊倒,可适当减轻王女士的赔偿责任。

公司事务

挂名法人代表,是否须担责任

我丈夫在外地的一个朋友想要在本地开一家公司,让我丈夫担任法定代表人。他明确说,我丈夫只是挂名的性质,不用实际参与公司的事务,公司的任何责任也不需要我丈夫承担,每年还会给予一定的报酬。

虽然这事听起来很好,我丈夫碍于朋友的情面也准备答应,但是我总觉得有点不对劲。请问律师,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由那个朋友出具书面的承诺,即表明我丈夫是挂名的性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是否届时可以免责?——吴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女士丈夫的朋友让他担任挂名的法定代理人,这难免会有一些法律风险。

同时,由于吴女士没有说清楚该公司的性质是怎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谁、投资人是否只有丈夫的朋友这一个人,故无法进一步详细分析可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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