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周玉文
虽然《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明确,作为持卡人也一点都不能马虎懈怠,万一发生疑似被盗刷的情况,应当立即报警并告知银行,同时尽可能举证证明银行卡是遭遇了盗刷,而非本人操作。
用户在银行办理存款及银行卡业务后,双方形成存款合同关系。如果有人持伪造的银行卡及密码提取卡内现金或者使得卡内现金减少,即所谓盗刷,实际上是骗取了银行的钱而不是用户的钱。
但是,在以往的法院判决中,对持伪造银行卡盗刷取款消费的行为判决不一,有的判决认为双方均无过错,损失按公平原则予以分担;有的虽然判决银行承担责任,但其理由是认为被告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用户损失,银行应当予以赔偿;也有的认为是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用户也有过错,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这样的处理,对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金融秩序的维护都是不到位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处理和判定银行卡民事纠纷明确了规则,尤其是对伪卡即盗刷的交易行为明确了规则。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的第二款则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应该说看清楚了银行卡遭盗刷问题的本质。
以伪造的银行卡即伪卡在银行支取钱款,不属于用户行使权利的行为,也不是银行履行义务的行为,用户当然可以基于借记卡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的本息并赔偿损失。
银行继续支付被盗刷的存款本息是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的应有之义,如果盗刷行为造成了用户其他损失的,银行还要赔偿该部分损失。
当然,也不是只要是持伪卡盗刷,用户就一点责任都没有,一点责任都不用承担。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为持卡人保管的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对伪卡持有人盗刷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持卡人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理应对这一过错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如果遭遇了盗刷,但持卡人在可以防止损失扩大的情况下未防止损失扩大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就是《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比如,用户得知被盗刷后,没有及时报警或者向银行请求挂失或者报告,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需要自行承担这部分的责任。
更重要的是,当发生伪卡盗刷事件时,持卡人有主张的权利,还有证明的责任。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证据和相关的证明责任也十分重要。如果持卡人在被盗刷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才发现,就可能难以辨析认定是伪卡盗刷还是真卡交易。在不能认定是伪卡盗刷的情况下,就只能认定为是持卡人实施的行为,被盗刷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因此,虽然《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明确,作为持卡人也一点都不能马虎懈怠,万一发生疑似被盗刷的情况,应当立即报警并告知银行,同时尽可能举证证明银行卡是遭遇了盗刷,而非本人操作。因为只有证明是“盗刷”,才涉及损失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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