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严绿臆
如果想要防微杜渐,把强制股东退出的情形约定到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无疑是更为明智的选择。
最近有两位创业者来咨询,说他们最初是三个股东一起创业,但随着业务的发展,渐渐发现另一位股东和他们的发展思路不一致。现在他们两人准备继续投入资金,但这位股东不愿再投入了,他们就想索性让这位股东退出。但是这位股东不愿退出,咨询人就问,是否能强制这位股东退出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公司需要先给股东一次机会,即催告股东履行相应的义务,经催告后股东仍不履行义务的,公司可以强制这个股东退出。
这里的 “不履行出资”是全部不履行还是部分不履行呢?
在“(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47号” 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里,法院认为: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对股东进行除名的行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程序,本案中系争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并未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解除股东资格措施应适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而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其中。
因此,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的行为,还没有严重到可以开除股东资格的地步。
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催告、给予机会、股东会作出决议,一步都不可少。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善后事宜。
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股东被“开除“了,那么对应的处理方式是办理相应减资手续或者由有兴趣的其他股东或第三人把相对应的股权出资补上。
以上说的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没有约定能 “开除”股东的情形,如果想要防微杜渐,把强制股东退出的情形约定到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无疑是更为明智的选择。
需要提醒的是,前述股东强制退出情形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东可以按照共同的意愿打造自己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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