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新人上岗业务生疏 工作一周就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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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鲁先生刚到新公司工作,没想到仅仅过了一周,公司就以他水平不够为由要求其离职。对此,鲁先生觉得颇有些冤枉,他承认自己刚毕业的确缺少工作经验,但主要原因来自于对于公司的客户系统不够熟练所致,而且在自己的努力下,也没有耽误领导安排的工作。因此,鲁先生认为公司如此轻率地要求他离职并不合适,有违法嫌疑。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除非劳动者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鲁先生的叙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即使鲁先生在试用期内,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或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建议鲁先生尽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事由】

鲁先生去年才大学毕业,此前曾经在一家会计事务所实习了一个月,整体的工作经验相对比较稚嫩。他前往某公司应聘面试时,充分说明了自身的情况,并明确表示自己存在经验不足的问题。不过,公司招聘人员还是认同了鲁先生的能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鲁先生很快就投入到了新的工作中。

刚进入新公司都需要一段磨合期,公司安排鲁先生做的也是一些基础工作,由于经验不足,他在工作完成的效率上并不理想。不过,鲁先生知道自己毕竟是新人,还是努力地完成了工作,没有出现任何的纰漏。一周的时间过去了,鲁先生刚刚适应了这份工作,但公司却突然让他离职,理由是不能熟练使用工作软件以及专业水平不够。这对一个刚踏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无疑是一次重击,鲁先生觉得非常不解,他表示,自己已经开始进入工作节奏,但无缘无故就被要求离职,实在是有点说不过去。

鲁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嫌疑,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难看出,在试用期内,除非劳动者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马斯祺律师表示,根据鲁先生的叙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即使鲁先生在试用期内,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或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建议鲁先生尽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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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 新人上岗业务生疏 工作一周就被辞退 2021-06-08 2 2021年06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