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
本报维权热线栏目自开通以来,已经有很多读者咨询各种法律问题。在此,感谢大家对这个栏目的关注和踊跃提问。
现“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法律服务”通道已开通,您可通过扫描上方二维码,在页面最下方留言处留下您的问题,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
与此同时,我们还会将问题和答复刊登在以后几期的本版位置,请您留意查看。
□记者 金勇
石先生的女儿失联已经一个多礼拜了,通讯方式也完全中断,这让家长非常不安和焦急。到底发生了什么事,石先生完全一无所知,无奈之下,他赶紧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没想到却被告知不予立案。这让石先生彻底懵了,女儿不知下落,警方又不立案调查,这该如何是好?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走失人员其近亲属报案的,要经过审查,对失踪时间、原因,失踪前的活动及表现等,经审查确定是否立案以及相应的侦查措施。此外,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石先生应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在了解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后,再决定是否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当然也可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事由】
石小姐是一家商场的服务人员,她平时生活作息比较稳定,尽管没有和父母住在一起,但几乎每天都会通过微信等方式与家人联络。没想到的是,石小姐突然一个多礼拜没有和家人联系,这让她父亲石先生非常焦急。石先生表示,他去女儿工作地和居住的地方都去找过,也向女儿的同事、朋友打听过,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有价值的消息。更让石先生感到不安的是,女儿的手机也莫名其妙停机了,此前一直好端端的女儿怎么就突然不见了呢?
石先生想了很多办法,却没有任何效果,无奈之下,他只能去当地派出所报警,希望能得到警方的帮助,可警方却告知石先生不予立案。女儿不见了,警方也不立案,石先生有点走投无路,不知该如何是好。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根据石先生所述的情况,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又根据该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对走失人员其近亲属报案的,要经过审查,对失踪时间、原因,失踪前的活动及表现等,经审查确定是否立案以及相应的侦查措施。
王丹律师指出,根据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王丹律师建议,石先生应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在了解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后,再决定是否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当然也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