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件写真”报道了一位再婚老人的遭遇。由于丈夫辞世,她居住的房屋被继承者孙子卖给了他人。产权人要求她搬出房屋,可她并无其他房产。年迈遗孀何以为家……
据笔者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该条规定,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房屋有居住权,尽管对于该居住权是否为物权意义上的居住权存在争议。
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对于再婚老人而言,如果想把房产留给子女,但又担心另一半在自己去世后居无定所,这时就可以在遗嘱中明确另一半的居住权。当然,这对购房人而言,今后买二手房不仅要调查所购房屋有没有被抵押或查封,还要查询有没有设立居住权。因为一旦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即便买了也可能赶不走居住权人。
对于任何家庭而言,房产都是一笔不小的财产,不论是居住权还是所有权,法官在判决此类纠纷时都应慎之又慎。本案判决堪称“一份充满人文关怀”的典范,供各位业内人士参考。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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