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怀疑老婆与老板存不正当关系

男子持刀伤人犯故意杀人罪获刑3年

本文字数:1309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怀疑老婆与其老板存在不正当关系,男子愤恨之余竟携刀找人理论,最终情绪失控演变成持刀杀人。近日,经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施剑(化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3年。

感情生变故心生愤怒持刀伤人

施剑和朱小玲(化名)结婚多年,育有一女,两人的婚姻生活本身并无波澜,但变故发生在去年10月。按照施剑的自述,当时,自己在老婆朱小玲的手机上意外发现了一条其老板刘威(化名)发来的消息,由此,施剑开始怀疑,朱小玲与刘威之间关系并不正常。

同年11月18日傍晚,朱小玲向其提出离婚,施剑不同意,表示明天要到刘威的公司找刘威了结这件事情。朱小玲听后,遂打电话约刘威出来面谈。在离家前,施剑从家中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藏于自己后裤腰处,并向其妻子扬言如谈不妥就要杀了刘威。

当晚19时许,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交谈。交谈中,施剑对刘威所言“现在的刘威已经不是以前的刘威了”等言语心生愤怒,遂抽出事先携带的水果刀砍向刘威的颈部。刘威的颈部被砍中后,施剑继续持刀向刘挥舞。刘威的司机张峰(化名)见状,持棍棒上前阻挡,施剑遂持刀捅向张峰的腹部,张峰后退时倒地受伤。

在捅刺过程中施剑的水果刀断裂,刀刃落地,施剑捡起刀刃后,朱小玲上前劝阻施剑,施剑主动放弃继续犯罪。随后,施剑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在现场,在民警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后经鉴定,刘威因外伤致颈前部表皮划伤达13厘米伴软组织挫伤约达27平方厘米等损伤,构成轻微伤;张峰因外伤致头顶枕部软组织挫伤等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系犯罪中止可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施剑因情感纠葛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轻微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施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施剑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施剑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施剑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刘威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施剑系因水果刀折断致不能继续实施犯罪,属于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施剑无故怀疑其与朱小玲的关系,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施剑从重处罚。

庭审中,施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施剑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对施剑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剑因情感纠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害人刘威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施剑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施剑在持刀实施犯罪过程中刀刃因故断裂,其捡起刀刃时被害人即站在附近,施剑经妻子劝说站在原地,未继续实施侵害行为。施剑在持刀刃能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主动放弃了继续侵害,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据此,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本案系因情感纠纷引发,施剑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对被告人施剑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建议法院对施剑减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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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怀疑老婆与老板存不正当关系 2021-06-21 2 2021年06月2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