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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赵先生所在的学校里有个学生性格比较暴戾,在与老师发生口头争执后,竟用砖头将老师打成重伤。此事发生后,在该校影响非常恶劣,老师们纷纷要求对该生进行严惩。但是否开除该学生并取消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却引起了争议。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该受伤的老师经验伤后构成重伤,且该学生年满14周岁,则该学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需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期间,监狱会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义务教育的条件,满足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如该学生尚未满14周岁,且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核准追诉的,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和管教。而义务教育是宪法赋予未成年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剥夺未成年人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事由】
赵先生是某初级中学的教师,他告诉记者,近期在学校里发生了一起恶劣事件。事情的起因是一位老师在课堂上严厉批评了一个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由于这个学生平时多次违反纪律,屡教不改,老师的言辞比较激烈。没想到该学生怀恨在心,下课后趁老师不备,手持砖头从身后疯狂袭击老师,造成老师多处骨折和脑震荡。目前,受伤老师依然在医院接受治疗。
事情发生后,不但吓坏了当时在现场的其他同学,更让老师们非常激愤,纷纷表示,“如果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还谈什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校已经报警,但具体的处罚结果尚未出台。赵先生表示,事发后没有任何老师愿意再上这个学生的课,不知道学校能否开除该生,不再让其接受义务教育。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马斯祺律师表示,根据赵先生的叙述,如果该受伤的老师经验伤后构成重伤,且该学生年满14周岁,则该学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需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期间,监狱会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义务教育的条件,满足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如该学生尚未满14周岁,且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核准追诉的,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和管教。而义务教育是宪法赋予未成年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剥夺未成年人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马斯祺律师认为,学校教育更需要家庭教育的密切配合,而家庭教育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才能保证良好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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