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什么情况下应执行回避制度
我家兄妹三人,我父母亲立遗嘱把100平方米的土地给我弟弟。家里共有土地170平方米,其中房屋142平方米。我和妹妹告到法院请求判决遗嘱无效,弟弟非法占用的70平方米土地归还我们,法官判我们败诉。第二次我和妹妹又起诉弟弟,请求法院判决不属于遗嘱范围的土地和房屋归我们。现在还是同一法官审理,我们请求这个法官回避,可是这个法官不回避。这种情况是否违反规定? 符女士
【解答】
符女士,您好!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是民事审判中的基本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中最常用的程序之一,它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和作出裁决等程序。同一审判程序是指一个案由、一个案号的案件中的审判程序,而不是指一件事引申出的所有关联案件的审判程序,如果一审法官审理该案的一审后又参与审理该案的二审,这就属于参与了该案的其他程序审判,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法官回避,但如果一审结束后,您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重新诉讼的,不属于回避的情况,因此,法官的行为并没有违反规定。
政府公开采购设备指定平台可否收费
某政府部门采购设备,指定必须从某平台上采购,所有符合条件的设备都可进入该平台上展示,但设备公司每卖出一套产品都要给平台一定提成,如果设备公司不给提成,就进入不了平台,该政府部门就不能采购该设备公司的产品。这合法吗? 刘先生
【解答】
刘先生,您好!如您作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遇到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可以参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质疑和投诉。
重组他人作品是否属于侵权
请问用A的作曲与B的词组成新歌,这样的组合方式有版权吗? 张先生
【解答】
张先生,您好!运用他人已有的作品进行重组,一般是需要得到原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重组后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者作品有接触的痕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而被告方没法提供其创作过程以证明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即成立,就不能取得新作品的版权,如果两部作品对比后,新作品从立意到内容是全新的作品,与原作品没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则不构成侵权,版权应归原作者和改编人共有。
装修公司已注销违约金如何讨要
去年9月份我与A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杨经理是签约人。结果10月份的时候公司注销了,我们也未接到通知,杨经理继续收取我们的费用来进行装修,且他还成立了B公司。但是一直到今年6月才装修完毕,当我们要求其按照合同协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时,杨经理却以他不是A公司法人代表为由拒绝赔偿,请问这个违约金该向谁要呢?向女士
【解答】
向女士,您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您本应依据合同约定向签约方主张权利,但由于该公司已注销,因此,义务主体不存在了,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取该公司注销的企业信息内档后,根据该公司注销后责任承担主体的约定,向该
主体主张权利。
成功开拓市场却被无理清退
我今年68岁。2020年11月,我在一家茶业交易中心开户交易现货茶业,当时开户时没有明确告知投资者年纪限制为65岁以下。我按照公司的要求展业拓展的市场,做到了一定的规模。公司却以合规性的要求,清退所谓的超龄投资者,由此给我带来巨大的损失。我的诉求是拒绝清退,公司的年纪限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吗? 梁女士
【解答】
梁女士,您好!法律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您的描述,该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建议您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维权。
迟迟不开始脱密期如何才能尽快离职
我准备从银行离职,根据规定,离职有一个月的脱密期,我对此无异议。但我2021年4月25日正式提出离职,行长以“客户需要找人交接”为由,对我的离职申请不予理睬,因此不算脱密期开始,至今,仍未确定交接人员。这种情况下,我有什么办法可以尽快离职呢? 薛女士
【解答】
薛女士,您好!“脱密期”即“离职提前通知期”,是指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前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关的脱密措施,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经过单位批准,但辞职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议您书面提出辞职后,按照与单位约定的脱密期完成脱密义务即可,如需维权,可与单位协商或向劳动仲
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退租时未打扫房屋可否继续收取房租
我租的房5月25日到期,中介公司认为没有打扫干净房间,要求我重新打扫,但并没有要求什么时候去打扫。因为工作原因,我在5天后的周末去打扫,中介公司要求我缴纳这5天的房租,请问合理吗? 冯先生【解答】
冯先生,您好!房租是租客租住房屋时支付给房东的费用,根据您与房东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到期您表示不续租的情况下,您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关系即解除。租期届满后打扫房间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中介公司要求您另行支付房的行为不合理。
异性朋友多次发红包要求退还是否合理
我有一个异性朋友,一直追求我,经常发给我特殊意义的红包,我不收还硬要我收,我从来没有主动索取过,也没有承诺过什么,没有任何过界行为。对方一直认为我和他是恋爱关系,我如今正式表示没有这层关系。他要求返还之前送出的礼物红包2万余元,请问我应该退还吗? 罗女士
【解答】
罗女士,您好!追求者发来的红包应不应该收最好还是斟酌一下。如果对方追求您,而您却根本不打算与他建立恋爱关系,最好就不要收取红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如果您从未与对方建立过恋爱关系,对方仅因您收取红包的行为误以为你们之间建立了恋爱关系,继而陆续发红包,我个人认为,对方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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