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傅杰
本报讯 在废弃民房内,一团伙竟购买未经检疫的生猪,私自屠宰并销售。日前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上述5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至12万元不等,孟某、胡某、朱某、王某等4人被宣告缓刑。又经法院调解,祖某等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公益诉讼诉请予以认可,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奉贤区检察院支付调解款2万至6万元不等,该笔款项将上缴国库。
据介绍,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祖某在奉贤区一处废弃民房及金山区一仓库内,私设生猪屠宰场,并从山东、江苏等地购买未经检疫的生猪运至上址,伙同孟某、胡某、朱某、王某等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非法经营活动。
其中,被告人祖某共非法经营生猪约404头,价值约170余万元,与胡某、王某共同违法经营数额约170余万元,与胡某二人共同违法所得6万元,王某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孟某非法经营生猪约300头,非法经营数额为120万元,违法所得4.5万元。被告人朱某非法经营生猪约104头,非法经营数额为53.5万元,违法所得2万元。据此,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祖某、孟某、胡某、朱某、王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检方的公诉意见。
同时,奉贤区检察院认为上述行为导致不特定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并食用未经肉品检验的生猪产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隐患,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对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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