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聚餐后回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本文字数:1082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实际的工作生活是复杂的,每个个案的客观情况都有所不同,劳动者参加聚餐后的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最终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何谓“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指出,  “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那么,参加聚餐后的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呢?我们来看法院处理过的一则案件。

阳某于18点30分下班离开单位,骑自行车自行前往一家饭店参加部门聚餐,21点15分聚餐结束后阳某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第三趾外伤。

此后,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对此阳某起诉人社局,主张应予认定工伤。

该案中,法院驳回了阳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阳某聚餐回家途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具体理由是:

第一,从聚餐通知来看,该通知是用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发出的,通知对象仅为群内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有证据证明该聚餐系由用人单位发起或者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并且该通知的内容也仅有时间地点等未涉及与工作相关的内容;从阳某陈述的内容来看,也无法反映该聚餐涉及工作原因。因此该聚餐活动并非属于单位组织的活动,也不属于与工作原因有关的范畴。

第二,该聚餐不属于工作的延伸,阳某下班的时间应以其18点30分离开公司为起算点,阳某从下班到聚餐地点再到用完餐回家时间已经长达3小时,已非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范围。即便将此次聚餐视为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该活动的时间也远超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的合理时间范围。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判断劳动者参加聚餐后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

第一方面,聚餐是否具有工作性质、是否属于工作的延伸。

具有工作性质的、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主要是指由单位的党政工团等组织发起的,要求职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且活动的内容需满足与工作有关这一要求。

第二方面,聚餐后回家途中是否满足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也就是说,职工是在合理时间内因为上下班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间的合理路线,或者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中。

当然,实际的工作生活是复杂的,每个个案的客观情况都有所不同,劳动者参加聚餐后的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最终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前述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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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聚餐后回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2021-07-12 2 2021年07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