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说话引发的法律责任 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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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乌鲁木齐晚报》报道,前段时间,  “杭州吴女士被快递小哥造谣出轨”的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法律界对名誉权、诽谤罪的讨论。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海瑞律师对于说话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

业主群里“攻击”邻居

周先生:我退休后在小区业委会担任工作,有一名业委会成员和我有矛盾,就在业主微信群里恶意诋毁我以公谋私,造成业委会工作受阻,使我名誉受损,我该怎么维权?

海瑞律师:对方的行为已侵犯了你的名誉权,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并消除影响。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因此,法院在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中,会依据《民法典》上述规定作出相应判决。

自媒体上说人“品德败坏”

蒋先生:我在外地工作期间,因为我的业绩超过了一个同事,他就在一个行业自媒体上称我“品德败坏”抢客户,消息发布出来后大家对此纷纷议论,给我造成了负面影响,他是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海瑞律师:如果他像自媒体所说的是捏造不属实的话,那么该自媒体和你同事已经侵犯了你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关于“名誉权的限制”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需要提醒的是,随着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和自媒体的普及、应用,人人都有了“麦克风”,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做到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心存尊重,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不能逾越言论自由的边界。

同事中散播谣言

冯女士:一个女同事在工作中和我存在矛盾,便在工作场合向他人散布我“生活作风不正派、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谣言,经派出所调解未果,此事对我造成恶劣影响,导致我精神抑郁,我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海瑞律师:你同事在工作中与你发生矛盾后,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和化解纠纷,而是在工作场所等地点以口头形式公然丑化你的人格,损害你的名誉,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造成了你名誉受损、公众信誉度降低的不良后果,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对方已经侵害了你的名誉权,并对你的生活造成了损害后果,你除了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

陈女士:造谣散布他人不实信息只是侵犯名誉权,不会构成诽谤罪吗?

海瑞律师: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对于维护人格利益之完整具有重要意义。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尊重他人人格,不得在公开场合肆意散播不实言论,不得肆意贬损、侮辱他人人格,如果情形严重者不但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还会构成诽谤罪触犯刑律。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就像“杭州吴女士被快递小哥造谣出轨”的那起案件,快递小哥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

(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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