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李先生通过飞猪APP从一网络店铺处全价购买了两张机票,但收到行程单后,李先生发现行程单上的每张机票比他购买的便宜了10元,而20元的差价则变为了代订机票服务费。于是,李先生以欺诈将该网络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退一赔三。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6月26日,李先生通过飞猪APP购买了某网络商家销售的2019年7月4日从巴中到上海的国航全价Y舱机票,共2件,金额为3280元。李先生收到行程单后,发现该行程单上机票价格为3260元,另外有该商家自行开具的代订机票服务费发票20元,该发票写明收取的是“机票差额款”。
李先生认为,《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合法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遵照政府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销售,行程单上客票价格必须与实收金额相符。在该网店的销售页面以及订单价格说明中,其展示的机票价格与实际的机票价格不符,虚报价格并实际收取行程单价格之外的额外款项。
因此李先生认为该网络商家的行为欺诈了消费者,侵犯了他的权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他购买价款的3倍,即9840元,并退还购物款3280元。
而该网络商家则认为自己不存在消费欺诈行为,不应当承担退还购物价款3280元及支付赔偿金9840元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获取不当利益。李先生在订立机票时,机票价格并非确定无误,存在价差20元。根据平台规则,网络商家提供了发票,至于选择退费还是提供价差发票,仅是网购合同中的合同纠纷,与欺诈无关,该网络商家不存在欺诈的主观目的。而机票价格存在误差,公司也已提前告知李先生。
实践中,机票价格是动态变化的,因此误差是现实存在的,李先生在注册“飞猪”时也是明确知晓的。根据“飞猪交易争议处理规范”第22条“机票票面金额低于订单对应金额的,卖家应当退还差价”、第27条“卖家提供的行程单金额少于机票票面金额的,征得买家同意后,卖家需为买家补寄发票,补寄的运费由卖家承担。”每张机票价格相差10元,被告也开具了相应的价差发票,因此,该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根本不存在欺诈行为,仅仅是航空公司票价正常变动引起的误差,并非欺诈李先生。
最后,李先生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他接受服务的航空客运本身并无瑕疵,航空服务本身也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存在“退一”的现实可能性。
法院审理后指出,所谓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李先生订购机票时价格与行程单上显示的价格价差为10元/张,区区10元的价差在机票总价款中占比极小,并不会使得普通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作出或不作出购买的决定。李先生称其购买机票时该网络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但李先生支付的价款与行程单中的价格确实存在10元/张的价差,依据“飞猪”平台规则,网络商家应将差价退还给原告。网络商家在未与李先生协商的情况下即向李先生邮寄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有不妥,为此法院判决网络商家退还李先生机票差价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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