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陈嘉思
本报讯 金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成功调解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有效解决了七旬老人的住房难题,该案系金山区首例居住权案件。
周女士、方女士系婆媳关系。数年前,方女士的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75万余元。周女士与方女士俩人共同用此笔款项在2009年购买了上海市金山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同时,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的产权归方女士的女儿、周女士的孙女谢某某所有,而婆婆周女士则享有该房屋的终身居住权,该协议后经公证处公证。协议签订后,周女士居住至今。
今年1月1日, 《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相关内容。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出现一些法律风险。
婆婆周女士在《民法典》实施后,为了更好保障晚年生活的基本权益,确保自己居有定所,今年5月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设对该套房屋的居住权至百年后,并希望孙女谢某某协助自己办理该房产的居住权登记。
该案受理后,主审法官从情理法出发,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了解,谢某某之所以不配合老人进行居住权登记在于老人没有配合自己将有老人产权的房屋进行置换。此外,该处房产除方女士外还涉及谢某某的父亲及其他多名家庭成员,关系复杂,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杨丹芳法官向方女士及其女儿谢某某普及了涉及继承及析产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对居住权的规定、物权属性、设立方式及保护方式等进行了阐述和说明,最终获得了孙女谢某某的理解并同意协助周女士办理居住权登记。
周女士对此表示十分感激,握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多谢杨法官,设立了居住权,保障了我晚年的生活,谢谢您,谢谢您!”
几日后,周女士给杨丹芳法官送来锦旗,称赞其“服务人民送温暖,办事到家为人民”。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