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短视频街拍方兴未艾 律师提醒可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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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短视频软件的不断发展,街拍成为很多摄影爱好者所青睐的创作形式。其中有一些街拍以分享穿搭、时尚资讯为由,实际却存在为吸引流量等目的拍摄路人的行为。因此,对于短视频街拍侵犯入镜者隐私权、肖像权等的讨论越来越多。

街拍创作方兴未艾

据了解,街拍本身是一种艺术展现形式,通常用来记录一些城市人文环境。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崛起,街拍开始逐渐大众化、商业化。很多街拍视频博主打着“时尚”  “艺术”的旗帜,实际却是想靠“美女”  “性感”等标签吸引流量。

记者调查了解到,街拍创作者的蹲拍点多是北京三里屯、浙江杭州湖滨银泰、四川成都太古里等年轻人常去的“网红商业街”。一走进这些商业街,就会发现很多举着“长枪短炮”的街拍创作者,他们会蹲拍一些具有时尚感的路人,然后将这些照片卖给网络大V,最后通过短视频平台以图片或者视频的形式发布。

街拍鼻祖比尔·坎宁汉曾说,“最棒的时尚一向在街头才能找到”。但记者观察发现,很多“网红街拍”已经偏离了此初衷。相比时尚穿搭,他们更关注被拍摄者的容貌和身材。为了吸引流量有些博主还会编写剧本,加重滤镜,再配上有浓烈营销感的文案。

街拍创作者的蹲拍过程,也给路人们带来了不少困扰:一方面会打扰道路正常秩序,另一方面还会营造一种“时尚焦虑”。小于向记者表示:  “当我发现一个人拍我时,就会发现周围一堆摄像机都在拍,躲避已经来不及,只能硬着头皮赶紧过去。”也有一些路人反映,成群聚集的街拍创作者影响了正常道路的秩序。

据记者了解,成都太古里为保护消费者肖像权,虽然2019年就颁布了“禁拍令”,以禁止商业使用街拍,但仍有不少街拍创作者在悄悄举起相机拍摄。

为了流量不择手段

除了一些以街拍为噱头引流的街拍创作者,存在过度营销、聚焦身材、贩卖焦虑等问题之外,街拍还可能存在侵犯被拍摄者权利的问题。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公民肖像权的使用和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关于艺术与创作之间的“边界”,摄影爱好者小孟存在着这样一个疑问:  “如果我的街拍作品不作商用,只是个人摄影作品,会涉及侵权吗?”

对此,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旭梦认为,作品是否商用不能成为判断其是否侵权的依据。判断是否侵权,应根据创作者创作时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当目的,以及客观上是否侵犯被拍摄者的合法权益。如作品已经构成侵权或违背公共伦理秩序、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了需要下架之外,作品创作者还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对于街拍创作者来说,事先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是必要的。如果未经同意,便将街拍影像资料发表、展览甚至作为营利手段,则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人格权。部分街拍创作者采用较低的机位抓拍女性特殊部位,可能构成性骚扰。一些互动类型的街拍视频,在不经过被拍摄者允许的前提下进行,不仅会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还会侵犯其安宁权。如若在拍摄过程中被拍摄者已经明确拒绝入镜,街拍创作者继续用语言强迫或戏谑他人,严重者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遇到自己照片未经允许被发布到网络的情况,吴旭梦认为维权应按照以下几步进行:首先要固定证据,可以通过录视频或寻求公证处帮助将其固定。其次,可以主动要求平台方或创作方将内容撤掉。如遇对方不配合,则可以选择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  (韩丹东  杨蕙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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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服务 B06 短视频街拍方兴未艾 律师提醒可能侵权 2021-07-26 2 2021年07月26日 星期一